的我们大部分的法律制度,我们习惯于用一种双重言语,并往往持有一种双重的互不一致的两套观念。当有一些事实被提出于英国法院请求审判时,在法官与辩护人之间进行讨论的全部进程中,决不会、也决不可能提出要在旧的原则之外应用其他任何原则,或者除早已允许的差别外应用任何差别的问题。被绝对地认为当然的,是在某些地方,必然会有这样一条法律能够包括现在诉诸法律以求解决的事实,如果不能发现这样一条法律,那只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耐性、知识或智力把它发现而已。
但是一当判决被宣告并列入纪录以后,我们就不自觉地、不公开地潜入到一种新的言语和一串新的思想中。
到这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新的判决已经改变了法律。
如。。
果我们用有时被应用的一个非常不正确的说法,那就是可以适用的规定已经成为比较有弹性的了。事实上,它们已经发生变化。在已有的先例中,现在已显然地多了一条,比较各个先例而得出的法律准则,必将和仅仅从一个例子所能得到的法律准则完全不同。旧的规定已经被废除,而一个新的规定已被用来代替它,但这个事实往往不容易觉察,因为们们不习惯于把我们从先例中引伸出来的法律公式用正确的文字表现出来,因此,它们性质的改变,除非是剧烈而明显的以外,就不很容易被发觉了。我现在不打算停下来详细讨论使英国法学家同意这些古怪变例的原因。
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即原来可能有一条公认的学说,认为在某些地方,在太虚幻境。。。。。
中(在官吏的胸怀中(。in
nubibus)
或者。。。。。。。in
gremiomagisAtratum)
,有着一套完全的、有条理的、匀称的英国法律,其内容广泛,足以提供各种原则以适用于任何可以想象到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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