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威权,并且不断地变更、扩大、限制或在实际上废弃“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在新法律学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它的作者们自认为非常专心地尊重着“法典”的原来文字。他们只是在解释它,阐明它,引伸其全部含义;但其结果,通过把原文凑合在一起,通过把法律加以调整使适应于确实发生的事实状态以及通过推测其可能适用于或许要发生的其他事实状态,通过介绍他们从其他文件注释中看到的解释原则,他们引伸出来大量的多种多样的法律准则,为“十二铜表法”
的编纂者所梦想不到的,并且在实际上是很难或者不能在其中找到的。法学专家的全部论文都受到尊重,因为它们是被假定为完全符合“法典”的,但它们的相当高的权威是植基在把它们公诸于世的各个法学专家的声望上的。凡是举世公认为伟大的任何名字,必使一本“法律解答汇编”具有一种不小于立法机关制定法规所有的拘束力;而这样一本汇编的本身又成为更进一步的法律学所根据的新基础。但是,早期法学家的“解答”并不由原著者像现在那样印行的。它们由其学生加以记录和编辑,因此,多半都不是按照任何分类方法排列的。
学生们在这些出版物中所处的地位,应加特别注意,因为他们对老师服务,一般都因老师对学生孜孜不倦的教育而得到补偿。被称为“法学教典”或“评释”
(Comentaries)的教育论文为当时承认的义务的一种后来果实,是罗马制度中最显著的特色之一。至于法学专家们公诸于世的他们的分类法以及他们对于变更和改进专门术语的建议,显然不是在他们用以训练法学家的解答中,而是在这些涉及原理的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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