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把罗马的“法律解答”同英国法律中最相近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时,我们必须牢记着,说明罗马这一部分法律学的权威者不是法院而是律师。罗马法庭的判决虽然在特定案。。。。
件中是终局的判决,但除了当时承审官吏在职位上极有威信者外,并无使它可以适用于其他案件的权力。
更确当地讲,在共和时期内罗马并没有和英国法院、日耳曼帝国审判院或法兰西君主国高等审判厅相类似的机构。罗马有许多高级官吏在其各该部门中都握有重要的司法职能,但他们的官职任期只有一年,因此它们不能与一个永久的裁判所相比,只能作为在律师领袖中间迅速地流转着的一个循环职位。对这种奇特状态的来源,可能有很多的说明,在我们看来是一种可惊的变例,但是事实上,它比我们自己的制度更能适合于古代社会精神,因为这种社会常常不断地分裂为许多各别的阶级,在它们之间虽然互不往来,但却都不愿在他们上面有一个职业的教阶组织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度并没有产生某种很可能会产生的结果。例如,它并没有使罗马法通俗化——它没有像有些。。。
希腊共和国那样削弱知识分子精通这门科学所需要的努力,虽然并没有人为的障碍阻碍其普及和作权威的解释。
相反的,如果不是由于其他许多原因在发生作用,那就非常可能,这种罗马法律学就会成为琐细、专门和难以解释的东西,像从那时候起流行着的任何制度一样。其次,另外有一种可能更加自然地预期会发生的后果,却没有在任何时期中表显出来。
直到罗马的共和政权被颠复时,法学专家还只是一个界限不十分明显并在数量上有很大消长的阶级;虽然,他们之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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