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特定的个人,对于在他们面前提出的任何案件能发表终局的意见,则似乎从来就没有发生过疑问。在拉丁文学中,有大量的关于著名法学专家日常活动的生动描写——从全国各地蜂拥而来的当事人在清晨到达他的接待室,他的学生环立在周围,手里都拿着笔记簿,记录着这伟大法学家的回答——,但这样描写的著名人物在任何既定时期内,很少或从来没有超过一个或二个人的。同时正由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直接接触,罗马人民也就似乎经常注意着职业威信的升降。
现在有充分的证据,特别是在西塞罗(Cicero)的著名演讲“为黑罗那辩”
(Pro
Murna)中,证明群众对于胜诉的重视往E往不是不够而是过度的。
我们毫不怀疑,我们在罗马法最早依靠了它而得以发展的这种手段中所发现的各种特点,就是使罗马法独特卓越的渊源,也是使它很早就能有丰富原则的渊源。原则的成长和茂盛,部分地是法律注释者之间的竞争所造成的,而这种竞争,在有法院的地方,即有国王或政府授以司法特权的受托人的地方,是不被人们所完全知道的。但是主要的媒介,无疑地还在于提请法律判决的各种案件的无限制地大量增加。
有些事实状态虽会使一个乡村当事人真诚地感到不知所措,但这些事实状态对于形成法学专家“解答”或法律判决基础的价值,还不如一个有才智的学生所提出的各种假设情况。
成千成百的事实,不论是真的或是出于想象的,都被一律看待。
对于一个法学专家,如果他的意见为审判其当事人案件的官吏暂时废弃,他会毫不介意,除非这个官吏的法律知识或在专业上受到的尊敬都恰恰高过于他。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
--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