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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拟制72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688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说他会完全不考虑其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这些当事人在较早时期就是大律师的选举人,到后来才成为他的付款人的,但是,一个法学专家走向成功之路要依靠他的公会的好评;显然,在我所描写的这样一个制度下,要达到这样一个结果,就必须把每一个案件作为一条重大原则的一个例证或是一条广泛规定的一个示范来考虑,而不能斤斤于个别案件的得失。

另外一种更有力的影响,发生在对各种可能的问题任意提出或创造,不加任何明确的限制。资料既然可以任意增加,则发展成为一条总则的方便便也无限地增多。法律是在我们自己中间执行的,法官不能逾越展示于他或他的先辈之前的各种事实的范围。因此,受到审判的每一种情况,借用一个法国成语,就被奉之为神圣。它具有与每一个其他真正的或假设的案件不同的某种特点。但是在罗马,像我已经在前面企图说明的,没有像“法院”或“审判院”这一类的机构;因此,也没有一组事实会比其他事实具有更多的特殊价值。当有一种困难提交法学专家征求意见时,决没有东西会阻止一个赋有很好类比力的人立即进而援引和考虑同它有些联系的全部假设问题。不论给予当事人的实际劝告是怎样,其由倾听着的学生在笔记簿上慎重保存起来的解答,无疑地会考虑到由一重大原则所能适用的、或为一条包罗无遗的规定所能包括的一切情况,在我们中间,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并且应该承认,在对英国法提出的许多批评中,它提出时所用的方式似乎已经不存在了。我们的法院所以不愿直截了当地宣布原则,很可能不是由于我们法官的禀性,而是由于我们的先例比较少,虽然我们的先例,在不知其他制度的人看来已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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