帙浩繁的了。就法律原则的财富而论,我们显然比有些现代欧洲国家贫乏得多。但必须记着,它们是以罗马法律学为其民事制度的基础的。它们把罗马法的碎石残屑建筑在它们墙。。。。
垣之中;但就其材料和工作技巧来看,则并没有使它好过英国司法机关所造的建筑物。
罗马共和时期是使罗马法律学具有特别性质的一个时期;在其最初的一部分时间中,法律的发展主要依靠着法学专家的“解答”。但当它临到共和国衰败的时候,在“解答”
的形式上显示出它们已不可能再作进一步扩展的预兆。它们已经开始系统化,并且被提炼成为纲要。据说曾有一个名为缪子。沙沃拉(Q。Mucius Scvola)的“教长”
E(Pontifex)公布过一本包括全部“市民法”的手册,在西塞罗的著作中,也显示出对于旧方法日益不满的迹象,所谓旧方法是指与法律改革这个更活泼的手段比较而言的。到了这个时候,其他各种媒介也在事实上对法律开始发生影响。所谓“告令”
(Edict)或“裁判官”的年度布告已被日益重视,并用作法律改革的主要手段,而哥尼流。西拉(L。
Cornelius
Syla)把称为“哥尼流律”
(Leges
Corneli)的大量条例E经过立法而制定为法律,就显示出用直接立法的方法能达到如何迅速的改进。至于对“解答”的致命打击则来自奥古斯多(Augustus)
,他限制少数主要的法学专家对案件发表有拘束力的意见的权利,这个变化虽使我们能更接近于现代世界的观念,但显然根本地改变了法律职业的特点以及它对罗马法影响的性质。在一个较后的时期中,另外一个学派的法学专家又产生了,这些都是各时代中法律学的巨大人物。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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