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不过它始终能符合一个比较新的法律原则的要求,能因其固有的伦理优越性而有权废弃国内旧有的法律。
罗马的“衡平法”在结构上比较简单,它从开始出现时起的全部发展过程是很容易查考的。它的性质和它的历史都有详加研究的必要。它是对人类思想有着深远影响的、通过人类思想严重地影响了人类命运的那几种概念的根源。
罗马人认为他们的法律制度是由两个要素组成的。经查斯丁尼安皇帝钦定出版的“法学阶梯”
(Institutional
TreaAtises)中说,“受法律和习惯统治的一切国家,部分是受其固有的特定法律支配,部分是受全人类共有的法律支配。一个民族所制定的法律,称为该民族的‘民事法律’,但是,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则称为‘国际法’,因为所有的国家都采用它。”所谓“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这一部分法律,就是被假定为由“裁判官告令”带入罗马法律学中的原素。
在有些地方,它被简单地称为“自然法”
(Jus
NatuArale)
;它的规定据说是受命于自然衡平(。。。。naturalis
quitas)和自然理性。我将设法发掘这些著名成语如“国际E法”
、“自然法”
、“衡平法”的渊源,并进而决定它们所表示的概念在相互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
有一些学者对于罗马历史只有极肤浅的知识,当他看到许多外国人用各种名义在共和国境内出现,以及共和国的命运竟会受到非常程度的影响,一定有很深刻的印象。在较后时期,这种侨民入境的原因是很容易被理解的,因为我们很容易体会为什么各族人民都要成群结队地到这世界霸主的国家来;在罗马国家最早的纪录中,我们就发现有这种大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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