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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然法与衡平53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85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马四周各个不同的国家中,对于财产的让与虽然都必然地伴随着很不同的形式,但是准备要让与的物品的实际移转、交付或是送达乃是它们之中共有仪式的一部分。例如,这就是“曼企帕地荷”

(Mancipation)或是罗马所特有的让与方式中的一部分,虽然是一个次要的部分。因此,交付既然很可能是被法学专家有机会观察到的各种让与方式中的唯一共同要素,它就被订作“万民法”中的一种制度,或是“所有国家共有法律”

的一项规定。

大量的其他惯例在经过仔细研究后,也得到同样的结果。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目的,具有某些共同特点,这些特点就被归类在“万民法”中。因此,“万民法”

是规则和原则的一个集合物,这些规则和原则经过观察后被决定是各个意大利部落间当时通行的各种制度所共有的。

上面所说的“万民法”的起源情况,也许足以消除这样一种误解,即认为罗马法学家似乎对“万民法”特别重视。

“万民法”的产生,一部分是由于他们轻视所有的外国法律,一部分是由于他们不愿以其本土的“市民法”

(Jus

Civile)

的利益给予外国人。诚然,现在如果我们执行着罗马法学专家当时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对于“万民法”可能会采取一种完全不同的看法。我们对于这样辨别出来的作为大量不同惯例的基础而普遍存在的要素,必然会附着某种模糊的优越或占先之感。我们对于这样普遍地适用的规则和原则,必然会有几分尊重。也许我们会认为,这种共同的要素是进行交易所必需的本质,而剩下来的在各个社会中不相同的仪式,则只能被认为是偶然的和非必要的。我们也可能会作出这样的推论,认为我们正在进行比较的各个民族,在过去可能曾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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