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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然法与衡平73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78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从“法学教典”中所摘引的部分,使我们毫不怀疑,这些用语在实际上是可以通用的。

它们之间的差别完全是历史的,在本质上,它们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区别。

“万民法”或“所有国家共有法律”与“国际法”之间的混淆不清,完全是现代的,这几乎是不必加以说明的。国际法的古典用语是“使节法”

(Jus

Feciale)或谈判与外交的法律。但是毫无疑问,“万民法”的含义不明对于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应由自然法来管理这一个现代理论的产生曾经起过很大的作用。

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希腊的自然和自然法律的两个概念。

σι这个字在拉丁文中是natura,在英文中是nature,它G的含义毫无疑问原来是指物质宇宙,但这个物质宇宙是从完全另外一个角度来领会的,由于我们的智力与当时的智力有着距离,这一个角度,在现代语言中,就不很容易加以说明。

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是某种原始元素或规律的结果。最古的希腊哲学家习惯把宇宙结构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这种原则,他们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是运动、是强力、是火、是湿气、是生殖。

“自然”的最简单和最古远的意义,正就是从作为一条原则表现的角度来看的物质宇宙。此后,后期希腊各学派回到了希腊最伟大知识分子当时迷失的道路上,他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

他们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并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这里,像以前一样,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的社会的道德现象,而。。

且是那些被认为可以分解为某种一般的和简单的规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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