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中取得一种生活规则的最著名的门徒。这些学理在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中间长期广泛传播,必然要影响他们所执行的和掌握的艺术。在罗马法学专家的遗著中,有些论点简直不能理解,除非我们掌握了斯多葛派的哲理把它用作一把钥匙;但同时,如果我们只计算那些肯定归属于斯多葛派教条的法律条文的数目来衡量斯多葛学派对于罗马法所发生的影响,这将是一个严重的、虽然是很普通的错误。一般人以为,斯多葛学派的力量并不在其规定的行为准则中,因为这些准则常是可厌和可笑的,而是在于伟大的(虽然是模糊的)教人抑制情欲的一些原则中。同样地,最明显地表现于斯多葛哲学上的希腊理论对法律学上的影响,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它们结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自从自然一语已成为罗马人口头上一个家喻户晓的名词以后,这样一种信念便逐渐在罗马法学家中间流行着,即旧的“万民法”实际是已经失去的“自然”法典,至于“裁判官”根据“万民法”原则而创制的“告令”法律学,则正在逐渐恢复法律因为背离了它而退化的一种范式。从这信念出发,我们立即得到了这样一个推断,即“裁判官”有责任尽量以“告令”来代替“市民法”
,尽可能把“自然”用以管理处于原始状态中的人们的各种制度恢复过来。
当然,用这个媒介来改良法律,还存在着许多障碍。甚至在法律界本身,可能还要克服各种偏见,而罗马人的习惯也是非常固执,不肯很快屈服于单纯的哲学理论。
“告令”
用以反抗某种专门的变例的间接方法,显示出作者的不得不非常谨慎注意,而且直到查斯丁尼安时代,还有部分的旧法固执地拒绝它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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