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但是,从整体来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的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迅速的进步。单纯化和概括化的观念,是常常和“自然”
这个概念联系着的;因此单纯匀称和通晓易懂就被认为是一个好的法律制度的特点,过去对于复杂言语、繁褥仪式和不必要困难的好尚,便完全消除。罗马法所以能具有现存形式,是依靠着查斯丁尼安的坚强意志以及不寻常的机会,但是制度的基本图形,则在皇帝的改革实行以前很早就计划定当了。
旧“万民法”与“自然法”之间,真确切的接触之点是什么?我以为它们是通过原来意义的“衡平”
(quitas)而H接触和混合的;这里,我们似乎在法律学上第一次遇到“衡平”这个著名的名词。在研究一个来源如此古远、历史如此悠久的用语上,如果可能,最妥当的办法是深追最初隐藏这概念的简单隐喻或比喻。一般认为quitas就是希腊文Hση,即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
数或量的平均分配无疑I D地是和我们对公正的理解密切地交织在一起的;很少联想能象这样顽固地坚持在人们的心中,即使是最深刻的思想家也很难把它从脑海中加以清除。
但在探求这种联想的来历时,我们当然还不能证明它是一种早期的思想,它只是比较后来的一种哲学的产物,同时也必须注意,希腊民主政治用以夸耀的法律“平等”
——这种平等,在卡利斯屈拉得斯(GalistraAtus)
的美丽的酒歌中,据说是哈马笛斯(Harmodius)
和阿利斯托杰顿(Aristogiron)给予雅典人的——与罗马人的“衡平”
很少共同之处。
前者表示在公民中间平等施行民事法律,纵使公民这一个阶级的人数是非常有限的;后者的含义是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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