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以外的一种法律适用于不一定要由公民组成的一个阶级。前者不包括暴君;后者包括着外国人,在某种情况下,并且包括奴隶。总的讲来,我倾向于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探求罗马“衡平”的胚种。拉丁文“qus”比希腊文“σ”更E I F明确地带有平准的意思。平准的倾向正是“万民法”的特点,。。
这种倾向是一个原始罗马人最注意的。纯粹的“公民法”承认在各阶级人类和各种类财产之间有大量的武断的区分;至于把许多不同习惯加以比较概括起来的“万民法”则不承认“公民法”的这些区分。例如,古罗马法规定在“宗亲”
(Agnatic)与“血亲”
(Cognatic)关系之间具有一种根本的区别,前者是指基于共同服从于同一家父权的“家族”
,后者是指(按照现代的观点)单单由于源自共同祖先的事实而结合起来的“家族”。
这个区分在“各国共有法律”
中不复存在,在财产的古代形式之间、即所谓“要式交易”物(Things
“Mancipi”)与“非要式交易”物(Things “necMancipi”)之间的区别,也是如此。因此,据我看来,这种界限不清,就是以“衡平”表示的“万民法”的特色。当裁判官制度适用于涉及外国诉讼人的案件时,常常发生有要求平。
准或排除不规则的必要,我猜想这个字在最初就是用来描述。
这种情况的。
起始,在这个用语中可能没有任何伦理的色彩;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相信它所指的诉讼程序就不是原始罗马人心目中所极端嫌恶的诉讼程序,而是另一种诉讼程序。
在另一方面,罗马人通过“衡平”这个名词所理解的“万民法”
的特点,正就是对假想中的自然状态的第一次和最鲜明地感觉到的特点。
“自然”含有匀称秩序的意思,先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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