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个人曾像他那样恶毒地辱骂这些一度声势极盛的说教的严重错误。他说:这些有关“世界最古年代人类情况的描写受到这两种假设的影响,首先是假定人类并不具有今天围绕者他们的大部分环境,其次,是假定在这样想像的条件下他们会保存现在刺激他们进行活动的同样的情绪和偏见”。
至少对于英国,梅因可以说是已经改变了“自然”的面貌。
这种智力状态使梅因完全不可能接受霍布斯与奥斯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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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导 言
主权命令说,把它视为是一切法律的起源和性质的特征。这是在“古代法”最初的篇幅中就加以说明的;并且他在十四年后出版的“古代法制史”
最后两讲中更深入地加以发挥。
奇怪的是,梅因虽然是奥斯丁最严格的批评者之一,但他把奥斯丁在法律分析上所作努力的真正成绩推荐给英国法学家,则有甚于任何人。
奥斯丁在1828年所作的演讲,除了培养人才补足审判席缺额以外,似乎很少成就;他的演讲集在1832年出版时,依旧毫无影响;只是通过了梅因的各种著作和他在1852年对法学院所作的演讲才把这一热诚的、太过热诚的真理追求者所作耐性的但落空的努力,从湮没中援救出来。
但是,虽然他对奥斯丁的分析天才比以后许多争论者给予更多的赞誉,但他对于把法律视作为命令,并且只是命令这一个论点,却无疑地论证了它的缺点。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梅因对于英国人对罗马法的“极端无知”
,提出了非难。
1847年,他接受了剑桥大学民法学钦定讲座的教授职位,因为这个任命,使他得以专心研究古代法而获益不少。在关于罗马遗嘱(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