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同样的规定;但每年规定一套原则制度,必然是不可能的,他只是照例把他前任的“告令”重新公布一次,并针对当前的迫切需要或根据他自己对于法律的见解,作一些增加或者变更。这样每年由于新增部分的不断加长,“裁判官”告令就获得了“常续告令”
(EdictumPerpeum)的名称,意即连。
续的和不断的告令。它的无限长度,再加上了它结构必然地。。。。。
杂乱无章,引起了嫌恶,使一次次往上增加的习惯,到了萨尔维士。犹令安(Salvius
Jnlianus)的年代就被终止了,犹令安是汉德林皇帝(EmperorHadrian)朝代的一个高级官吏。
这一个“裁判官”
的告令便包括了全部的衡平法律学,可能被用了新的和均称的顺序加以排列,于是,在罗马法中,常续告令便常被称为“犹令安告令”
(Edict
of
Julianus)。
一个研究“告令”这特殊机构的英国人,可能会发生的第一个问题,是“裁判官”的这些广泛权力,究竟有没有限制的范围?这样很少有明确界限的权威,如何与社会的和法律的稳定条件相适应?要求得一个答案,只有通过详细研究我们自己施行英国法律的各种条件。必须记着“裁判官”本身是一个法学专家,或者是一个完全掌握在都是些法学专家的顾问手中的人,那就很可能,每一个罗马法学家都焦急地在等待着有一天时间到来,他能充任或掌握这伟大的司法高级官职。在这期间内,他的嗜好、情感、偏见和教养程度不可避免地是属于他自己阶级的,而他最后带到他职位上的资格也必然是他在职业的实践和研究中所获得的。每一个英国大法官所受到的正是完全同样的训练,他所带到大法官席上的正是同样的资格。在他就任时就可以决定,到他离职前必
--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