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无论如何,这些措施对于“告令”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告令”不再因每年有所增加而延长。在这以后,罗马衡平法律学由于汉德林朝代到亚力山大。赛弗拉斯(Alexander
Severus)
朝代一系列伟大法律学专家的辛勤著作而得到发展。他们所建立起来的奇伟制度,在查斯丁尼安“法学汇纂”
(Pandects
of
Justinian)
中还保存着一些片断,证明他们的著作采用了论文的形式讨论了“罗马法”的全部,但主要的是对“告令”加以解释。真的,在这个时代中,一个法学专家不论其处理的是什么,他总可以称为是“衡平法”的一个释义者。在“告令”被停止应用的时代以前,“告令”的原则已经渗入了罗马法律学的每一个部门。必须了解,罗马的“衡平法”纵使在和“市民法”完全不同的时候,也始终是在同一个法院内执行的。
“裁判官”是普通法的大官吏,也是衡平法的首席法官,并且一到“告令”发展成为一种衡平规定时,“裁判官”法院立即开始适用它,以代替“市民法”
的旧规定,或者与其同时适用,这样旧规定就不经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地被废弃了,其结果,当然只是法律与衡平完全不相融合而已,这种融合要直到查斯丁尼安改革时方才实现。法律学上这两个要素在技术上的分割,必然地造成了某种混乱和不便,而“市民法”中有些比较顽固的学理,则又是“告令”
著者或释义者都不敢加以干涉的。
不过在同时,在法律学的领域内,几乎没有一个角落没有受到“衡平法”
或多或少的影响。
它供给了法学家他所用的一切概括材料、所用的解释方法、他对原理的释明,以及大量的限制规定,这些规定很少受到立法者的干预,但却严密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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