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84第三章 自然法与衡平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40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不会像同时代法学家对待它那样,一方面加以夸张而另一方面则不予重视。

还有其他各种误解,曾发生某种实际效果的,也许可能会得到避免。英国法学家很容易看出,“英国衡平法”是建筑在道德规则上的一种制度;但是却忘记了这些规则是过去几世纪的——而不是现在的——道德,忘记了这些规则已经几乎尽它们所能的受到了多方面的应用,并且忘记了它们虽然同我们今天的伦理信条当然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但它们并不一定同我们今天的伦理信条处在同一个水平上。

一般人对于这个主题所采用的各种理论并不完全,这造成了两种相反的误解。许多研究“衡平法”的著者,看到了这个制度在今日的完整状态,竟然会明显地或暗示地自陷于这样一种矛盾的说法,即认为衡平法律学的始创人在奠定第一块墙基时,就已经筹划着它今日的固定形式。而另外一些人则抱怨着——这是一种时常在法庭辩论中提到的不平——以为衡平法院所执行的道德规定已不完全合乎今日的伦理标准。

他们希望每一个大法官对法律学所做的,能完全和英国衡平法的先辈们对旧普通法所做的一样。但这是和促使法律改进的媒介顺序,恰恰相反的。

衡平法自有它的地位和它的时期;但我在前面已经指出了,当衡平法的活力消耗完了时,另一个手段已经准备好来继承它了。

英国和罗马衡平法还有另一个显著的共同特点,即原来用以辩护衡平主张比法律规定优越的这个假定,是虚伪的。

对于人们,不论是个人或是集体,没有东西比把他们的道德进步认作一个实体的现实性,更可厌恶的了。

这种厌恶情绪,就个人而言,表现在过分的尊敬,这种过分的尊敬通常是只用

-- 70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