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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第四章 自然法的现代史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00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用这种方法来避免基本的困难,但是这非但同旧理论所根据的假设完全相反,而且也许混杂了两种自相矛盾的理论。这种不问过去只向将来寻求完善典型的倾向,是由基督教带到这世界上来的,古代文学很少或者没有暗示过这样一种信念,即认为社会进步必然地是从坏到好的。

但是,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其缺陷,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于人类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法律以及由法律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在其幼稚时代,似乎很容易遭受两种特殊危险。其中之一是,法律可能发展得太快。在比较进步的希腊社会中,它们的法典就发生过这种情形,这些法典用惊人的速度从繁杂的程序形式和不必需的术语中解脱出来,并且不久以后就使各种严峻的规定和规则上不再依附着任何迷信色彩。它们这样做,其本意并不是为了人类的最终利益,虽然因此而使其公民获得的直接好处可能是相当大的。国民性中最罕见的特性之一,是这样的来应用和制定法律的能力,即一方面在达到抽象公正中忍受着不断地发生的错误,而在同时却不丧失法律可能符合于一个较高理想的希望或愿望。希腊的思想家本其高贵的和顺应的特性,没有把自己局限在窄狭的法律公式中;我们对于雅典平民法院的工作情况掌握着正确的知识,如果我们用雅典平民法院来推测希腊的法院,则我们可以知道,在希腊法院中有着非常强有力的倾向把法律与事实混淆在一起。当时“演说家”

(Orators)的遗著,以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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