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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然法的现代史75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809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考究一下法律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充其量,也只是从“法学汇纂”或“寺院法”中引一些相反的命题而已。对于各种法律争论中这个最重要的方面人们看法的变化无定,必须牢记在心中,因为这不但可以帮助说明法学家对于帝王出过一臂之力,同时也可以使几个古怪的历史问题得以阐明。

“伪教皇教令集”

(Forged

Decretals)

著者的动机以及他的非常成功,也能因此而更加容易领会。再就一个关系较小的现象而。

论,它能够帮助我们、虽然只是部分地,了解布拉克顿的抄袭主义。

这个生活在亨利三世(HenryⅢ)

时代的英国著者,竟会把他的一篇全部形式和三分之一内容直接剽窃自“民法大全”

的论文,作为纯粹国英法的纲要,而向其同胞宣扬。

他竟敢在正式禁止系统地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国家内作这样的试验,这在法学史上将始终成为一个最不可解之谜。但当我们了解到当时对于成文法律有拘束力的一般意见,不论其来源如何,则我们的惊异是仍旧可以略为减少的。

当法国的国王们在长期争取最高统治权的斗争中得到胜利的结束时,约相当于瓦罗亚。安古伦(ValoisAngouleme)

J王族继承皇位的时候,法国法学家的地位是特殊的,并且延续到革命暴发为止。一方面,他们形成了国内最有教养的并且是最有势力的阶级。他们尽量利用他们在封建贵族以外的一个特殊阶级的地位,他们并且通过了一个组织把他们的职业分布到全法国来确保他们的影响,这个组织包括许多巨大的特许公司,具有广泛而明确的权力,以及更为广泛无限制的发言权。不论他们所担任的是辩护人,是法官,或是立法者,在其性质上他们都远超过全欧洲的同辈。他们的法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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