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他们的能言善辩,他们的善于类比和调和,以及(如果以他们中最著名的人物来评定)他们对公正概念的热诚,正和他们所赋有的各式各样的独特天才,同样是十分引人注意的。
在这多样的天才中包括着由古乍斯(Cujas)
到孟德斯鸠,由达该素(D‘Agueseau)到都漠兰(Dumoulin)的两个相反的极端之间的全部人物。但是在另一方面,他们必须执行的法律制度,则与他们所养成的习性完全不同。这个主要经由他们的努力而组成的法国,当时从一种畸形的和不协调的法律学受到的苦恼,远超过了其他的任何欧洲国家。一次巨大的分裂终于在这个国家发生,把它分为成文法区域(。。。。。Pays
du
Droit
Ecrit)
和习惯法区域(。。。。。Pays
du
Droit
CouAtumier)
,前者承认成文的罗马法为其法律学的基础,后者只在它能提供一般表现形式或是它能提供同当地惯例相一致的法律推理方法时,才加以采用。这样划分的区域,又被划分为不同的小区域。
在习惯法区域中,就其习惯的性质来说、省。。。。。。
与省之间不同,县与县之间、市与市之间又有不同。在成文。。
法区域中,掩盖在罗马法上面的封建规则,具层次组成亦非。。。
常复杂。英国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混乱情况。在德国,这种情况曾经存在,但因为和该国政治宗教间的深刻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常协调的,所以很少影响,甚至难以感觉到法国的独特之点在于当君主的中央政权正在不断加强,完全的行政统一工作正在迅速完成,以及在人民中间一种热烈的国家精神正在发展起来的时候,这种法律上非常参差的情况还是继续着,丝毫不感到有什么改变。这种矛盾现象产生了许多严重的后果,其中,尤以它在法国法学家心神上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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