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效果,最为重要。他们在推理上的意见和他们在智力上的偏见,恰恰和他们的利益和职业习惯完全相反。他们既深深地感觉到并完全认识到法律学上的完美是在于单纯性和一致性,因此便以为或似乎以为那些确实感染着法国法律的缺点是难以革除的,因此,在实际上,他们常拒绝纠正这些缺点,其顽固程度即在比较不开明的同胞中也是不常有的。但当时有一种方法可以用来调和这些矛盾。
他们变成了“自然法”
的热烈拥护者。
“自然法”跳过了所有的省市界限;它不管一切区分,不论是贵族和市民之间的,市民和农民之间的;它给明白、单纯和系统以极端崇高的地位;但是它并没有促使其拥护者进行任何特殊的改进,亦没有直接威胁到任何可尊敬的或有利的专门性质。
“自然法”
可以说已成为法国的普通法,或者,无论如何,承认它的尊严和要求已成为所有法国法律实务者一致同意的一个哲理。革命前法学家的言论中,对“自然法”毫无保留地一致颂扬,而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专事诽谤纯粹罗马法的“习惯”论者,在谈到“自然”及其规定时,往往甚至比自认为只尊重“法学汇纂”
(Digest)及“法典”的民法学家,更为热烈。
都漠兰是古“法兰西习惯法”所有权威学者中的最高权威,却有几篇非常透彻详尽的有关“自然法”的论文,他的颂词并且有一种特殊的风格,显然同罗马法学专家的小心慎重有着距离。一个“自然法”的假说已成为不复是指导实际的一种理论,而是纯理论信仰的一种信条;因此,我们将发现在它比较近来所经受的变化中,由于其拥护者的推崇,它的最弱部分也上升到了其最强部分的水平。
--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