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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第四章 自然法的现代史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82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结。但是,它最后在1789年事件中所以得势,可能不完全是由于它在法国的声望。因为在这世纪的中叶,它已被传播到了美国。当时的美国法学家,尤其是弗吉尼亚(Virginia)的法学家,似乎已具有和英国同时代人不同的大量知识,其主要不同之点,是在他们的知识中包括了许多只可能来自欧洲大陆法律文献的知识。

只要参考一下哲斐孙(Jeferson)

的著作,就可以看到他是如何深受到法国当时时尚的半法律、半通俗的见解的影响;我们也毫不怀疑,正是由于他们对法国法学家这些特殊观念深表同情,在“独立宣言”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开头的几行中,这位指导着当时美国事务的哲斐孙和在这殖民地中的其他法学家,就把这独特的法国假设即“人类生而平等”和英国人最熟悉的假设“人类生而自由”相结合在一起。这是放在我们当前的这个学理的历史中有极大重要性的一节文句。美国法学家这样突出地和这样着重地主张人类的根本平等,这在他们自己国家中,并且在较小的程度上,也在大不列颠,推动了一个政治运动,到现在还远没有衰竭下来;但除此以外,他们正把他们所一度采用的教条还给了法国本土,赋予了更巨大的能力,并且使它受到了一般人更大的欢迎和尊敬。甚至在第一次“国民议会”

中比较小心谨慎的政治家,也重复着阿尔比安的命题,好象这个命题立即自荐于人类的本能和直觉似的;并且在所有“1789年的各种原则”

中,这是唯一的曾受到最少的热烈的攻击,曾最澈底地影响现代意见并将最深刻地改变社会构成和国家政治的原则。

“自然法”所尽的最伟大的职能是产生了现代“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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