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思想方法仍旧是“混合的”。在研究这些著者时,最大的困难始终是在弄清楚他们所讨论的究竟是法律还是道德——他们所描写的国际关系状态究竟是现实的还是理想的——他们所说的究竟是事实,还是他们的意见认为应该是这样的。
作为“国际法”基础的其次一个假设是,“自然法”与国家相互之间(。。。。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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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拘束力。
一系列主张或认可这原则的言论,得追溯到现代法律科学的极幼稚时代,并且初看起来,它好像是直接来自罗马人学说的一个推理。人为的社会状态和自然状态不同,在前者之中有一个明显的制法者,在后者却没有,因此,如果某一个单位不承认它们服从一个共。。
同主权或政治领袖的时候,它们就好像恢复到了受命于“自然法”了。国家就是这类的单位;它们各自独立的这个假设,排斥了一个共同立法者的观念,并从这观念出发,按照某种思想方法进而得到了从属于自然原始秩序的观念。另一种想法认为各独立的社会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把它们联系着,但这种无法律状态正就是法学专家们的“自然”所厌恶的真空。如果一个罗马法学家遇到有市民法被排斥不能适用的情况,他就立即会以“自然”法令来填补这个空隙,这样一种想法,显然是有理由的。但我们不能就因此以为,在历史的任何时期中,都确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这在我们的眼光中是非常明确和直接的。根据我的判断,罗马法的遗作中没有任何一节可以用来证明法学专家确曾相信自然法在独立国家之间有任何拘束力;并且我们不得不看到,对于把君主领土看作和文明同境界的罗马帝国公民们,如果确有各国平等隶属“自然法”这样的想法,也至多只是古怪理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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