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极端结果。真相似乎是:现代的“国际法”虽然无疑是罗马法的后裔,但只是由一种不规则的血统相联系着的。现代早期的罗马法解释者,误解了“万民法”的意义,毫不犹豫地认为罗马人传给了他们一套调整国际事务的法律制度。在起初这个“国际法”成为有许多可怕的竞争者与之相对抗的一种权威,而欧洲是长期处在这种情况下,阻碍着它被普遍接受。但是,逐渐地,西方世界安排了它自己,使其形式比较适合于民法学家的理论;情况的变更摧毁了所有敌对学理的势力;最后,在一个罕有地幸运的机会,阿雅拉(Ayala)
和格罗修斯终于为它取得了欧洲的热诚同意;这种同意曾经在每一个不同的庄严条约中被一再重复申述着。它的胜利主要应归功于这些伟大人物,他们并且企图把它放在一个完全新的基础上,这是毋庸赘述的;而且毫无疑问,在这转移位置的过程中,他们改变了很多它的结构,虽然远没有一般所想象的那么多。格罗修斯既然从安托宁法学专家那里采用了这个论点,认为“万民法”和“自然法”是同一的,他和他的直接前辈及直接后继者便使“自然法”具有一种权威,这种权威要不是在那个时候“国际法”的含义模糊不清,是也许永远不会为“自然法”要求的。他们毫无保留地主张“自然法”是各国的法典,于是就开始了这样一种过程,就是把假定是从单纯考虑“自然”概念而求得的各种规定灌输到国际制度中去,这个过程几乎一直延续到我们的时代。还有一种对于人类有着巨大实际重要性的后果,虽然在欧洲早期现代史中并非完全不知,但在直到格罗修斯学派的学理获得盛行之前,却从来没有被明显地或普遍地承认过。如果各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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