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某种一致性的。为了使“国际法”中这些章节能付诸实施,有必要使存在于主权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同罗马所有者各个成员之间存在的关系一样。
这是建立“国际法典”
所依据的各种假定中的另一个假定,而这也是在现代欧洲史开头几个世纪中不可能被同意的一个假定。这个假定可以被分解为这样一个双重命题,一方面“主权是领土的”
,即它是始终和地球表面上一定部分的所有权联系着,另一方面“主权者相互之间,应该被认为不是国家领土的最高所有人,而是。。。。。。
绝对所有人“。。。许多现代的”国际法“著者都默认:他们以各种衡平和常识原则为基础建立起的整套学理,都可以在现代文明的各个阶段中推论出来。但这个默认一方面掩盖着国际理论上所存在的某些真正缺点,另一方面,就大部分的现代史而论,实在是完全不足取的。在匡际事务中”万民法“的权威并不是始终不受到反抗的;相反的,它不得不长时期地和几种相竞争的制度不断斗争着。同时,主权的领土性质也并不是始终被承认着的,因为在罗马统治解体以后,人们的心理是长时期地处在和这类概念不相协调的观念的支配之下。在”国际法“上这两个主要假定被普遍承认之前,一个旧的制度以及建筑在它上面的思想观念必然地要腐败,一个新的欧洲,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观念必然地要生长起来。
有一桩事值得注意,在我们通常称为现代史的大部分时期中,没有接受过所谓领土主权这类概念。在过去,主权并。。。。
不是和对地球上一部分或再小部分的土地的控制联系在一起的。
世界曾有这样许多世纪长期处于罗马帝国的庇护之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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