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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然法的现代史57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802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成为了一种全然新的意义的国王,一个主权者,他对法兰西土地的关系和男爵对于封邑、佃农对于自由产的关系完全相同。这个先例不但是新奇的,同时也是有影响的。在法兰西的这种君治的形式,有力地促使其他地方向同一个方向变化。

我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王室的王位这时处于一个部落首领和领土最高统治权的中途。

但是诺曼(Norman)

王朝诸王最高权模仿着法兰西国王,明显地是一种领土主权。

在以后建立的或巩固的每一个统治权,都根据了后一种模型而组成。

西班牙、那不勒斯(Naples)以及在意大利自由市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各个诸侯国家,都由领土主权的统治者统治着。

从一个见解逐渐转变到另一个见解的事例中,我认为最最离奇的莫如威尼斯人(。。。。Venctians)。

在其对外征伐开始时,这个共和国自视为和罗马共和政治同一类型的国家,统治着许多的属省。经过了一个世纪以后,你就可以发现它却希望成为一个集合的主权国家,对它在意大利和爱琴海(Egean)所有的占有地拥有一个封建宗主国的权利。

关于主权这个主题的各种通俗观念在经历着显著变化的时期内,作为我们今日称为“国际法”的制度,在形式上是杂乱无章的,在原则上也是不符合它所祈求的目的的。在罗马-日耳曼帝国内的一部分欧洲土地上,联邦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由复杂的但还不完全的帝国宪法机构所约束着;并且这在我们看来也许是可惊异的,日耳曼法学家所爱好的观念仍旧是:联邦国之间的关系,不论在帝国之内或在帝国之外应该根据以凯撒为中心的纯粹罗马法律学的规定而不应该根据“万民法”

的规定。

这个学理在边远的各国中没有像我们早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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