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
(Treatise“De
Jure
Beli
et
Pacis“)这部巨著的惊人之处则在其迅速、完全和普遍的成功上。
“三十年战争”的惨状,军人毫无拘束的放纵行为所激起的无边恐怖和憾事,无疑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用来说明这种成功的原因,但是这还不能作为全部的说明。因为只要对当时的各种观念略为浏览一下,就可以使我们深信在格罗修斯的伟大著作中描绘出来的国际大厦的基本图样,如果不是在理论上很完善的话,那它就很可能会被法学家所抛弃,被政治家及士兵们所藐视。
显然,格罗修斯制度在纯理论上的完善性是和我们所讨论的那个领土主权概念密切地联系着的。
“国际法”
理论所作出的假定是:各个共和政治在其相互关系上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中;但是一个自然社会的各个组成原子根据这个基本假设必须是互相分离和各自独立的。如果有一个较高的权力由于对共同最高统治权的要求而把它们联结起来,纵使这种联结是很薄弱的并且也是偶然的,但正是这一个共同领导者的概念引进了现实法的观念,排斥了一个自然法的观念。
因此,如果一个帝国元首的普遍宗主权,即使仅仅是在理论上被得到承认,格罗修斯的努力就可能会变成徒劳。这也不是现代公法和我企图描述其发展的有关主权的各种见解之间的唯一结合之点。我曾经说过,国际法律学中有些部门完全是由罗马“财产法”组成的。那末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推论呢?推论是:在对主权所作的评价中如果没有象我所描述的那种变化——如果主权并没有和地球上一块土地的所有权联系起来,换言之,并没有成为对领土的主权——,则格罗修斯的理论,就
--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