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个完美的结果所必须的某些方面的研究;或者为其著者进行得不够彻底,或者是甚至完全被忽略了。真的,也许除了孟德斯鸠外,在所有这些纯理论中,的确都有一个可以指责的显著遗漏。在这些纯理论中,都忽视了在它们出现的特定时间以前很遥远的时代中,法律在实际上究竟是怎样的。
这些纯理论的创造者详细地观察了他们自己时代的各种制度和文明以及在某种程度上能迎合他们心理的其他时代的各种制度和文明,但是当他们把其注意力转向和他们自己的在表面上有极大差别的古代社会状态时,他们便一致地停止观察而开始猜想了。因此,他们所犯的错误,正和一个考察物质宇宙规律的人,把他的考虑从作为一个统一体的现存物理世界开始而不从作为其最简单构成要素的各个分子着手时所犯的错误,很相类似。这种在科学上违背常理的方法,在任何其他思想领域中不可采用,那在法律学中当然也是同样不足取的。似乎在先就可以看到,我们应该从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开始,并且越接近其原始条件的一个状态越好。换言之,如果我们要采用这类研究中所通常遵循的道路,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地深入到原始社会的历史中。早期社会所提供给我们的各种现象并不是一看就容易理解的,但要掌握住这些现象时所遇到的困难,和在考究现代社会组织错综复杂情况时使我们遭受的困惑,是不能相比的。这种困难的产生;是由于它们的奇怪和异样,而不是由于它们的数量和复杂性。当人们用一种现代的观点来观察这些现象时必然会引起不易很快克服的惊奇;但当惊奇被克服时,它们就将很少也很简单的了。
不过纵使它们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我们不辞劳苦以确定这些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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