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其中得出结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种法律记录,几乎完全来自属于印度-欧罗巴种族的社会制度,其中较大部分是罗马人、印度人和斯拉夫人所供给的;而当前研究阶段所面临的困难是:要知道究竟到什么地方为止,究竟有哪一些人种,是不许可被肯定为他们的社会原来是按照父权的模。

型而组成的。从“创世纪”开头的几章中所能收集到的这一类社会的主要轮廓,在这里毋庸详为描述,因为我们大多数人已经从小都非常熟悉,同时也因为由于洛克和菲尔美(Filmer)之间辩论的结果,在英国文献中已有专书论述了这个问题,虽然这本书并不是很有益的。从历史表面上所能看到的各点是:——最年长的父辈——最年长的尊属亲——是家庭的绝对统治者。他握有生杀之权,他对待他的子女、他的家庭象对待奴隶一样,不受任何限制;真的,亲子具有这样较高的资格,就是终有一天他本身也要成为一个族长,除此以外,父子关系和主奴关系似乎很少差别。子女的羊和牛就是父的羊和牛,父所占有的物件是由他以代表的身分而非所有人的身分占有的,这些占有物,在他死亡时,即在其一等卑亲属中平均分配,长子有时以生得权的名义接受双倍的份额,但更普通的是除了一种荣誉的优先权以外,不再赋予任何继承利益。

在圣经的记事中有一个不十分明显的例子,似乎父系的帝国第一次发生了破坏的痕迹。雅各(Jacob)和以扫(Esau)两个家族分离而组成为两个国家;但是雅各子女的各个家族却仍旧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个民族。这就好象是一个国家或共和政治的不成熟的胚种,同时也好象是一种权利顺序较胜于家族关系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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