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第二个问题是,这种联合体的性质是什么以及它包括的亲密程度究竟是怎样的。正是在这一点,古代法律提供给我们最大的贡献之一,并且填补了否则只可能以猜度来渡过的一个鸿沟。它不论在任何方面都明显地表示着,原始时代的社会并不象现在所设想的,是一个个人的集合,在事实上;并。。
且根据组成它的人们的看法,它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
如。。。。。。。。。。
果说一个古代社会的单位是“家族”
,而一个现代社会的单位。。
是“个人”
,则这个对比,也许可以更强有力地表示出来。在古代法律中,这个差别有着重大的后果。法律的这样组成是为了要适应一个小的独立团体的制度。
因此,它的数量不多,因为它可以由家长的专断命令来增补的。它的仪式繁多,因为它所着重处理的事务,类似国际间的事务的地方,多于个人间交往的迅速处理。尤其重要的,它具有一种特性,其重要性在目前还不能全部表现出来。它所持有的人生观和发达。。
的法律学中所体现的完全不同。团体永生不灭,因此,原始。。。。
法律把它所关连的实体即宗法或家族集团,视为永久的和不能消灭的。
这种见解同远古时代道德属性所表现的特别看法,有着密切联系。个人道德的升降往往和个人所隶属集团的优缺点混淆在一起,或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如果共产体有了罪过,它的罪恶大于其成员所犯罪的总和;这个罪是一个团体行为,其后果所及,要比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多的多。
如果,反过来,个人是显然有罪的,那他的子女、他的亲属、他的族人或他的同胞就都要和他一起受罚,有时甚至代替他受罚。因此关于道德责任和道德报应的观念,在很古时代,似乎常比各个较进步时代体会得更加明白,因为既然家族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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