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十三卷中第四第五章此评意式论几乎是卷一第九章之重复。
唯有的差别是在卷一中语气出于一柏拉图学派,而卷十三则已是亚卡台米学院(Academy)以外的批评家笔调。
②见“物学”卷一。
③见卷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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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形而上学
(三)另一些人则认为只有数理本体才是本体,①我们必须先研究②数理对象是否存在,如其存在,则研究其如何存在,至于这些是否实际上即为意式,是否能为现成事物的原理与本体以及其它的特质,均暂置不论。以后,我们再照一般的要求分别对意式作一般的讨论;⑥许多论点,在我们院外③讨论中便已为大家所熟悉,我们这里大部分的研究,该当于现存事物的诸本体与原理是否为数与意式这一问题,确切有所阐明;④在讨论了意式以后,这就剩下为第三个论题。
假如数理诸对象存在,它们必须象有些人所说存在于可感觉对象之中,或是存在于可感觉事物以外(这个也有些人说过)
;若说这两处都不存在,那么它们或是实不存在,或是它们另有特殊意义的存在。所以我们的论题不是它们的存在问题,而是它们怎样存在章 二说“数理对象独立存在于可感觉事物之中”是一个矫揉造作的教义,这我们已在讨论疑难问题时说过,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我们已指出两个实体不可能同占一个空间,并依照同样的论点,指出了其它的潜能与特质也只能涵存于可感觉事物之中,而不能公开来独在。这个我们已说过。按照这理
①依次指柏拉图,齐诺克拉底和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斯泮雪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