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情况有了变化、在支付平衡方面比较有利时再实行而已。关于这些以及
相类的观点,杜克学派对古典学派理论的反对意见,在许多方面可能是对的。
① 但所论及的,似乎只是些枝节,对于主要问题的决定,没有根本重要意义。
但是我们可以很有理由地提出下面一系列的问题。金融机构对价格的权
力,只是向这一个方向运用的么?假使说在适当情况下,它们可以以相反的
方向发生影晌,那就是说它们也可以提高价格,在论理上有没有作这样推测
的必要呢?假使说这种影晌,不论趁于那一方向,只能在非常的坏境,比如
在恐慌时期所出现的极端情况下发生,这样说是不是合理的?假使说银行的
贴现政策,或者更广泛些,它们的信用政策——不论怎样说法——对价格水
平,或者维持,或者捣乱,息是要发生一定影响的,这样的推论是否有理由?
若果如此,是不是认为这种影响只是限于狭窄的范围,至于实际所发生的一
般价格水平的变动,乃是别的因素所促成的?若果如此,这些因素是什么性
质?否则,这是不是银行的特征,它们的权力是无限制的,因此在纯信用经
济下,通过对利率推行一致的政策,它们可以使价格作如所想望的上涨或下
跌?当商业票据和信用票据通过银行流通变得越来越寻常时,我们说在这里
已找到了在现今情况下价格变动的共同原因,这是不是可能的?是不是因此
可以断言稳定价格最有力的武器在于银行政策的适当掌握呢?
这些问题,虽然在时下的货币讨论中很少提到,昱然对货币问题的彻底
解决,有莫大的重要意义,我们将在以下几章里试图作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