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逻辑与本体论
本文的目的是先讨论G.E.渥纳克的《逻辑中的形而上学》,发表于安托尼·夫路教授所编的《概念分析论文》中,其次是谈一谈我个人对于这个题目的意见。我先说几句概括的话。渥纳克先生是属于"哲学速成"那一派,这个名称的起因是因为这派把哲学弄得比从前容易得多。要当一个有学力的哲学家只须研究一下弗洛的《近代英文用法》就行了;研究院的学生可以进一步念《国王英语》(标准英语)。但是用这本书的时候要加小心,正如这本书的书名所说的,这本书是有些陈旧的。渥纳克先生说,我们不应该"把整饬单纯的逻辑强加之于复杂的语言上"。他是意在讨论存在量辞。他以为必须指出,逻辑学家常用彐这个符号来表示的一些命题在平常的语言里就要用各种不同的语句来表示。因此,他认为用彐来代表的那个一般概念是不重要的或是假造的。我觉得这是极其荒谬的推论。也许我可以借一个寓言来说明其荒谬性。
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住在一条河的两岸。有人说这个河叫做"伊西斯",住在这个河岸上的人叫"伊西斯人",但是这也许是后来添到那个原来的传说上去的。这个部落的语言里有"鲦"、"鳟"、"鲈"、"梭鱼"这些字,但是没有"鱼"这个字。一群伊西斯人在河的下游远一些的地方捉住了一条我们所说的鲑,马上大家就热烈地争论起来。其中一些人坚持说这个东西是一种梭鱼;另一些人坚持说这个东西是不洁的、可怕的,无论是谁提这件东西就要把他从部落里赶出去。正在这个关头,一个住在另一个河岸边的生人来了。这条河是被人看不起的,因为流得慢。那个生人说:"在我们的部落里我们有'鱼'这个字。这个字对于鲦、鳟、鲈、梭鱼都可以用,也可以用于引起这场争论来的那个东西。"这些伊西斯人很怒。他们说:"这些新奇的字有什么用?凡是在河里捉住的东西在我们的语言里都有个名字来叫它,因为总是一个鲦、鳟、鲈或梭鱼。你尽可以举出在我们的这条神圣的河的下游所发生的这件事来反对这种意见,我们却认为,定出法律不许再提这件事,是节省语言。因此我们认为你的'鱼'那一个字是卖弄学问,没有用处。"
这一个寓言并不是歪曲渥纳克先生的关于存在量辞的论证,意在讥讽。存在量辞是一个一般概念,正和"鱼"相似。
用于名辞,它和鲦相似;用于宾辞,它和鳟相似;用于关系,它和鲈相似;其余可以类推。在日常谈话中,我们用不同的字来表示不同的事物,逻辑学家则用存在量辞,这是因为没有研究过逻辑的人还没有得到用彐来代表的那个一般概念,正和寓言中伊西斯人还没有得到"鱼"那个一般概念一样。渥纳克先生说存在量辞混淆普通语言所辩别的事物。这正如伊西斯人说谁用"鱼"这个字,谁就是混淆鲦和梭鱼。渥纳克先生谈到普通语言中那种不简单化是极可贵的。我不否认在普通语言中有些区别在逻辑中是不加划分的。在普通语言中我们也表示我们的情绪。如果我们说某人是一个十足的无赖,或说可惜某人的行为还没有完全合乎道德律,这两句话所表示的事实是一个,但是我们在这两句话中对于这一件事实情绪上所取的态度是不同的。
逻辑学家们曾做过一番努力,对于渥纳克先生自称所讨论的那些问题加以澄清。这番努力渥纳克先生故意有意识地加以抹杀。他玩弄"冥界的英灵殿是属于神话的"这个命题。
他并没有提到有一个仔细周到的学说,这个学说的意思是说,看来好象是讲英灵殿的一些命题其实是讲"英灵殿"。这个学说也许对,也许不对,但是,假装以为没有这样一个学说,我以为是没有理由的。他在这一篇文章的开头告诉我们,他所讨论的中心问题是:有没有抽象的实体?然后他进而反对逻辑学家对于"有"这个字的解释。并且以此为理由(至少我在他的文章里找不出别的理由来)他放下了他的中心问题,没有解答。显然,在他看来,他的中心问题是无法回答的。他正确地指明,使用"某物"这个辞在普通的话里并不包含这样一个东西存在的意思。他举了"某种东西是一个素数"这个命题作例子。他说这是一个古怪莫明其妙的命题。他没有想到,数理逻辑的语言在精确和普遍性上要超过普通的语言。
如果你有十二个东西和十二个名称,大概普通的语言是把这十二个名称用于这十二个东西上。普通的语言有两个相反的缺点:往往一个字有多种意义和许多字只有一个意义。第一个缺点可以用下面的句子来说明:"罗马拉斯是否曾经存在过是难决定的,因为有理由来怀疑现存的关于罗马存在的第一个百人团的传说的可靠性。"与此相反的缺点是,措辞不同而意义相同。这有渥纳克先生关于下面的这些话可作例证,我们有时候说:"有素数","狮子仍然存在于非洲","在月亮上有阴影"。他好象认为最后这一句话并不含有阴影存在的意思。他认为说"阴影存在"是要不得的,他的唯一理由是,大多数人不这么说。逻辑学家们以为,如果一种语言中一个东西有一个名称,则这种语言就更可取。我说"更可取",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在日常应用中"更可取",而是说试图关于世界做精确的陈述的时候"更可取"。
现在我单讲"存在"这个问题。我认为我的这个主张对于避免混乱是很重要的,我的主张是,通常用法的"存在"这个辞产生了造句法上的混乱,而且是好多形而上学上的混乱的来源。请以下面的一个推理为例:"我现在的感觉存在;这是我现在的感觉;所以这一个存在"。我认为这两个前提也许可以成立,可是结论是荒谬的。这意思用普通的语言无法说得清楚。这是一个对于普通语言不利的论证。我认为其中所包含的唯一正当的概念是彐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可以表明如下:假定有一个包含一个变项x的fx式,并且,如果给这个变项指定一个值,这个式就变成一个命题,我们说(彐x)·fx这个式的意思就是至少有一个x的值,就这个值来说,fx是正确的。我个人认为还是拿这个来做"有"的定义好,可是,如果我拿这个来做"有"的定义,我不能把我的意思说得使人了解。
当我们说"有"的时候,不可从这个命题的正确就来推断我们说有的那个什么就是(用一个含混的辞句说)世界内容的一部分。数理逻辑承认"有数目"这个命题,逻辑哲学承认"数是逻辑上的虚构或符号上的方便"这个命题。数是类的类,类是符号上的方便。想把彐翻译成普通的语言一定要使我们陷入困难,因为所要传达的这个概念是制造普通语言的人所不晓得的。"有数目"这个命题须用一个精密的方法来解释。我们必须先从一个命题函数开始,假定是fx,然后把"有f'这种性质的事物的数目"加以界说,然后给"数"下一个定义为"不论什么,只要它是具有某种性质的事物的数目,就都是数"。这样我们就得到"n是一个数"这个命题函数的定义。我们就看出,如果我们把给"1"所下的定义代替n,我们就得到一个真正的命题。所谓至少有一个数,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在普通语言中很不容易说明我们不是主张数是有柏拉图哲学上的那种真实性。
逻辑之与本体论的关系事实上是很复杂的。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的有关语言的几方面和与本体论有关的一些方面分开。至少在理论上有关语言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正确的解决。但是本体论上的一些问题是含混得多。可是纯乎语言上的问题有一个本体论上的背景,虽然这是一个不清楚的背景。句子是由字组合而成的。如果句子能够对于事实有所断定,至少其中有些字必须与另外某种东西之间有一种关系,那种关系就叫做"意义"。如果饭馆里的一个侍者对我说:"我们有很新鲜的龙须菜"他若是说明他这话纯粹是属于语言方面的,并不是指任何实际上的龙须菜,我要是因此生了气,这是不能怪我的。在所有的普通语言中都包含这一点本体论上的拘束。但是字与字以外的事物的关系是随字的种类而有不同,这就产生了词类学说的一种逻辑形式。如果一个句子要有意义,除非是一个纯粹逻辑上的句子,其中的一些字必须指什么东西,但是别的一些字则不一定如此。如果世界上没有"女王"这个辞和"英国"这个辞所指的东西,则包含"英国的女王"这个短语的一个句子就不能有意义,但是不一定有"的"这个字所指的东西。为使一些我们觉得明白的命题具有意义,这些命题不能不具备一些东西,数理逻辑之于本体论的意义就是在于减少这些应具备的东西的数目。这样进行削减,其唯一的理由是为避免轻率没有保证的臆说。如果我们平常经验上的命题要有意义,这些命题(假如不是语言上的)就必须指字以外的什么东西。这样就发生了一个纯粹专门性的问题:使我们能够断言我们以为是事实的那个最小语汇是什么?
假定这个问题解决了,我们还有这样一个本体论上的问题:如果我们的字要有意义,我们的句子要表示意思,一方面,我们的字与句子之间必有什么关系存在,另一方面,字与事实之间必有什么关系存在呢?我们可以先从我们的语汇里除掉所有那些在语言上有一个定义的字,因为我们总是可以拿定义来代替这些字。有时候(除掉微细的地方)一个字和一个物的关系是相当清楚的:我们知道"得威特·D·艾森豪威尔"这个名称所表示的那个东西是什么;我们知道那些颜色的名称是指什么;其余可以类推。但是还有一些字我们就觉得麻烦一些:如果我们说"亚力山大先于凯撒",我们就觉得(也许是不正确的)亚力山大和凯撒是实有其人。但是"先于"这个字又怎么样呢?在不得已的时候,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只由亚力山大、或只由凯撒或只由他们两个人所组成的宇宙。但是我们不能想象一个只由"先于"所组成的宇宙。正是因为有这一类的事,大家才相信实体而怀疑普遍。于此又可以看清语言的需要,但是这些需要在形而上学上的函意是不清楚的,没有"先于"这一类的字,我们就没有办法,但是这一类的字不象专名那样能够指明宇宙所由造成的某一块砖。
"有普遍吗?"这个问题可以有不同的解释。首先,它可以用存在量词的意思来解释。我们说:"有一些句子包含两个名称和一个关系辞,没有这类的句子,有许多我们自己相信知道的关于事实的断语就是不可能的"。我们还可以说,正如这些句子里的名称是指出事物,关系辞就不能不指示语言以外的某种东西。亚力山大先于凯撒是一件事实,这件事实不只是由亚力山大和凯撒而成。显而易见,关系辞的作用是使我们能够对一些事实有所断定,否则这些事实是说不出的。到这一点为止,我以为我们是站在稳固的基础之上的。但是我想,绝不是因此就有一个叫做"先于"的那么一个"东西",只有有关系的时候才能把关系辞用得正确。
这也同样可以用于宾辞。当宾辞或关系辞从表面上看来是变项的时候,奎尹觉得特别有困难,请以这样一个命题为例:"拿破仑具有一个大将的一切特长"。这必须作以下的解释:"不管f是什么,如果'x是一个大将'蕴含fx,不管x是什么,那么结果就是f(拿破仑)。"这好象是说,给f补充了一个我们竭力想避免的内容。我以为这个困难确实是有的,我也不知道怎么解答。毫无疑问,没有代表宾辞或关系辞的变项是不行的,但是我觉得一种专门方法应该是有的,用这种方法就能保持名称与宾辞、关系辞之间的本体论上的地位的差别。
数理逻辑的作用不是要在本体论上疑不能明的地方把它建立起来。而是要把指示一个事物意义明瞭的那些字的数目减少。从前有一种通常的见解,以为所有的整数都是实体。那些不这样极端的人至少也相信1这个数目是一个实体。我们无法证明不是如此,但是我们能够证明在数学上是找不到证据的。
最后,"有普遍吗?"这个问题的意义是暧昧不明的。按某些解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按另外一些解释,现在好象没有明确的回答。我对于普遍在本体论上的地位的意见见于《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的末一章。
Ⅲ斯特劳逊先生论指称
P.F.斯特劳逊先生在一九五○年的《心》杂志里发表了一篇文章《论指称》。这篇文章又在《概念的分析论文》一书里重印出来,这本书是安托尼·夫路教授选编的。下面的引证是根据这篇重印的文章。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驳斥我的叙述学说。因为我发现我所敬重的几位哲学家认为这篇文章已圆满地达到了它的目的,我认定应该有一个答辩,首先我可以说,在斯特劳逊先生的任何论证里,我完全看不出一点确实性来。究竟这是因为我上了年纪,还是有什么别的原因,我不得不请读者来判断。
斯特劳逊先生的论证的要点是在于把我一直认为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弄成了一个,即,叙述问题和自我中心问题。
我已经用了相当多的篇幅讨论了这两个问题。但是因为我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在讨论其中的一个问题的时候,我就没有讨论另一个。因此斯特劳逊先生就有了借口,以为我忽略了自我中心这个问题。
他小心地选择了材料来助成他的借口。在我最初说明叙述学说的那篇文章里,我特别讨论了两个例子:"现在的法国国王是秃头"和"斯考特是《威弗雷》的作者。"后边这个例子不合斯特劳逊先生之用,因此,除了马马虎虎地提了一点以外,他对于这个例子完全置之不理。关于"现在的法国国王",他抓住有自我中心性质的"现在"这个字,他好象不能理解,如果我用"在一九○五年"这些字代替了"现在"这一个字,他的全部论证就要瓦解了。
也许不是全部,其理由在斯特劳逊先生动笔以前我就说过了。但是不难举出一些别的例子来,这些例子用的是完全没有自我中心的叙述短语。我倒喜欢他把他的学说用于以下的句子:"负一的平方根是负四的平方根的一半",或"三的立方是直接在第二个完全数之前的整数。"在这两句里都没有自我中心的字,但是解释叙述短语的问题正和有自我中心的字是一样的。
在斯特劳逊先生的文章里,没有一个字暗示到我曾考虑过自我中心的字,更没有暗示到关于自我中心的字他所主张的学说正是我用了很多篇幅颇为详尽地说明了的那个学说。他的关于这类字的主张的要点是,这些字指什么完全要看什么时候用这些字,在什么地方用这些字。他这样说是完全正确的。关于这一点,我只需从《人类的知识》(第107页)中引一段就够了:
"这"是指用这个的字的时候占据注意力中心的任何东西。非自我中心的字中那个不变的性质是和被指的事物有关的某种东西,但"这"每次用的时候是指不同的事物。其不变的性质不是被指的那件事物,而是这个字个别使用的关系。不拘什么时候用这个字,用这个字的人是注意某个东西,这个字就是指这个东西。
如果一个字没有自我中心的性质,就没有必要分清用这个字的不同的场合。至于自我中心的字,我们必须有这种区分,因为这类字所指的是和使用这个字有某种关系的一种东西。
我也不能不提一提我讨论过的一件事(第101页以下),那是我和一位朋友在一个黑暗的夜里走路。我们失去了联络。
他喊道:"你在哪儿?"我答道:"我在这儿。"把世界加以科学的叙述,最要紧的事是把一个论断中自我中心的成分减到最低限度,但是能做到这个地步是程度问题,若是有关经验的材料,就永远不能完全做到。这是因为所有属于经验的字的意义最终是有赖于用实物表示的定义,用实物表示的定义有赖于经验,而经验是有自我中心的性质的。但是,我们能够用自我中心的字来叙述非自我中心的东西;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才能使用普通的语言。
这一切也许对,也许不对。但是,不管对不对,斯特劳逊先生不应该把这个学说说得好象是他发明的,而其实是在他写文章以前我就提倡过这个学说,固然也说不定他没有完全了解我的话的意思。关于自我中心,我不再说什么,因为我认为斯特劳逊先生把自我中心和叙述问题连在一起是错误的,我之所以这样想其理由我在前边已经说过了。
我难以了解斯特劳逊先生关于名称这个问题的主张。他在文章中指我的时候,他说:"合乎逻辑的专名是没有的,(在这个意义之下的)叙述是不存在的"(第26页)。但是他在一九五六年十月份的《心》杂志中写文章涉及到奎尹的时候,他又有不同的论调。奎尹有一个学说,就是,名称是不必要的,名称永远可以用叙述来代替。这个学说使斯特劳逊先生颇为震惊,他震惊的理由我是看不出来的。可是我要让奎尹为自己做辩护,他自己是能照管自己的。为达到我的目的,要紧的事是把斯特劳逊先生放在括弧里的"在这个意义之下的"这几个字的意思说明白,就我根据上下文所能看到的,他是反对相信有些字只有因为有某种这些字所指的东西,这些字才是有意义的,如果没有这个某种东西,这些字就是一些空洞的声音,就不是字。在我这一方面,我认为如果语言要与实际有什么关系,这类字是不能没有的。用实物表示定义的办法可以让人看得明白这类字是不能没有的。我们怎么知道"红"和"蓝"这类字是什么意思呢?除非我们看见过红、看见过蓝,我们是不能知道这些字的意思的。若是在我们的经验中没有红、没有蓝,我们也许想出某种细致的叙述的方法来,我们能用这种叙述来代替"红"这个字或"蓝"这个字。举例来说,如果你是和一个盲人交谈,你可以把一个红热的火箸拿近他,让他感觉到这热度,然后你可以告诉他,红就是他所会看见的,如果他能看见的话。当然你就不能不用另外一种细致的叙述来代替"看见"这个字。任何这个盲人所能了解的叙述不能不用表示他以往的经验的字。若是个人的词汇里的主要的字和实际没有这种直接的关系,语言一般说来就没有这种关系。若是没有"红"这个字所指的东西,斯特劳逊先生试试看能不能给"红"这个字以通常有的意义。
这又把我向前引到一点。"红"平常是当做一个宾辞看,是指一个共相。为适合哲学上的分析,我倒愿意有一种语言,在这种语言中,"红"是一个主辞。固然我不能说把它称为共相绝对是错误,我不能不说这样称呼它是引起混乱。这一点关连到斯特劳逊先生所说的我的"在逻辑上是不幸的那个名称学说"(第39页)。他不屑于提一提为什么他认为这个学说"在逻辑上是不幸的"。我希望他在将来什么时候关于这一点对于我们会有所开导。
这把我引到一个基本分歧之点,这是我和斯特劳逊先生所附和的那许多哲学家们之间的分歧。他们认为普通的语言就够好的,不但对日常生活说是如此,而且对哲学来说也是如此。正相反,我认为普通语言中充满了暧昧与粗陋。要想把它弄得精密正确,就需要在词汇和句法这两方面把普通语言加以改变。大家都承认物理学、化学和医学每一门都需要一种语言,这种语言不是日常生活上的语言。我就看不出为什么只有哲学不许也这样想法子接近精细和正确。请以日常语言中的一个最普通的字为例,就是"日"这个字。这个字的最庄严的使用是见于《创世纪》的第一章和《十诫》中。为想把安息"日"弄得神圣,正宗犹太人就只得把"天"这个字弄得精确,这个精确的意义是这个字在通常的话里所没有的。他们给这个字的定义是:从日落到下一个日落的那段时间。由于力求精确的一些别的理由,天文学家们有三种日:真太阳日、平均太阳日和恒星日。这有不同的用法:如果你是说明亮的时间,用真太阳日合适;如果你被判处十四天徒刑不能用别的法子代替,用平均太阳日合适;如果你是想法估计潮汐在防碍地球自转上的影响,用恒星日合适。所有这四种日--十诫、真、平均和恒星日--都比"日"这个字的普通用法精确。如果天文学家们服从一些近来的哲学家们所显然赞助的禁令,不要有精确性,则整个天文学就是不可能的了。
为了有专门性,不同于日常生活上的语言的专门语言是不可少的。我觉得那些反对语言上的新的东西的人,如果他们是生活在一百五十年前,想是坚持用尺和两,以为公分和克有断头台的气味。
在哲学里,造句法需要加以改正更甚于词汇。我们所习以为常的主辞--宾辞的逻辑其为便利的原因是有赖于这样一件事实,就是,在地球的平常的温度下是有大体不变的"东西"的。在太阳的温度下就不是如此。在我们惯常的温度下也只大体上是如此。
我的叙述说原不是为分析那些说含有叙述的句子的人的心情的。斯特劳逊先生称"法国的国王贤明"这个句子为S,他这样说我:"他之所以能得到这个分析,显然是由于问他自己,在什么景况之下我们可以说凡是说S这句话的人是做了一个真的断言"。我觉得这并没有把我所做的说得正确。假定(当然决不会真有这样的事)斯特劳逊先生竟然那么卤莽,说他的女零工偷东西,她愤怒地回答道:"我从来不会没有害过人"。假定她品行端正,我以为她是说了一句正确的话,虽然若按斯特劳逊先生说话的时候所用的造句法的规则来说,她所说的话应该有这样的意义:"至少有一个时候我伤害了整个人类"。斯特劳逊先生不会以为她是要这样说,虽然他不会用她的那种话来表示她原来的那个意思。与此相仿,我是想求得一种更准确细密的思想来代替大多数人在脑中常有的那些混乱思想。
斯特劳逊先生反对我说,如果法国没有国王,则"法国国王贤明"是伪的。他承认这句话具有意义而且不真,但是不承认是伪的。这只是一个语言上的便利的问题。他认为"伪"这个字有一个不可改变的意义,若把这个意义加以调整就是罪孽深重,可是他小心地避而不告诉我们这个意义是什么。我个人觉得给"伪"这个字下个定义更便利些,这样,每个具有意义的句子不是真就是伪。这纯粹是一个语言上的问题。虽然我不愿意自以为有普通用法来做我的支持,我觉得他也无法说有这种支持。举例来说,假定在某个国度里有一条法律说,如果谁认为宇宙的统治者是贤明的这句话是伪的,谁就不能当公务员。我以为一个公然自认是无神论者的人如果利用斯特劳逊先生的学说而说他并没有认为这个命题是伪的,我们就要认为这个人有些不老实。
不只是关于名称和伪等问题斯特劳逊先生说明他坚信,在用字上有一个不可改易的正路,无论多么方便,也是不容变更的。关于全称肯定命题--那就是说,"凡A皆B"这种形式的句子,他也有同样的想法。在传统上,这类的句子蕴含有A们的意思,但是数理逻辑把这个蕴含废弃了,并且认为,即使没有A们,"凡A皆B"仍然是真,是更方便得多。
这完全而且只是一个方便上的问题。为达到某些目的,一种习惯是更方便,为达到另一些目的,另一种习惯方便些。我们随我们心目中的目的对于习惯有所取舍。可是我同意斯特劳逊先生的一句话(第52页),就是,普通的语言没有严密的逻辑。
尽管斯特劳逊先生很有逻辑方面的才能,对于逻辑却有一种很奇怪的偏见。在第43页他忽然狂热地爆发起来,他说生活比逻辑更要伟大,他借此对我的学说做了一种很错误的解释。
撇开细节不谈,我想我们可以把斯特劳逊先生的论证和我的答复总结如下:
有两个问题:叙述问题和自我中心问题。斯特劳逊先生以为这只是一个问题。但是从他的讨论中显然可以看出,他并没有把和论证有关的各种有叙述性质的用语都加以考虑。
他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之后,武断地说需要解决的只是那个自我中心问题。他提出来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他好象以为这是一个新的解决的办法,而其实在他动笔写文章以前,这种办法就是为大家所习见的。他以为他提出来了一个恰当的叙述学说,把他想象中的成就公之于世,其武断自信,令人吃惊。也许我是委屈了他,可是我看不出在哪一点我是委屈他。
心是什么?
莱尔教授的《心这个概念》一书中有一种主张,他这种主张颇有创见,而且如果正确,是很重要的。我觉得我无法接受他的主张。我想在下面说出我的理由来。
可是我先从几点着手,关于这几点我已经表示过与他相同的意见,虽然他好象并不觉得。
我和他同意的第一点是否认笛卡尔式的二元论。他对这种二元论的驳斥在这书的第一章曾加以说明。我有些惊讶他特别着重这一点。笛卡尔式的二元论曾为马勒柏朗师、莱布尼茨、贝克莱、黑格尔以及威廉·詹姆士所摈斥。除了由于信条的硬性不得不守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天主教神学家以外,我就想不出有哪些当代有名气的哲学家承认这种二元论。
可是,我猜想莱尔教授会拿一点来做他之所以侧重驳斥笛卡尔式的二元论的理由,那一点就是,很多人在口头上拒斥笛卡尔的学说,却保留不少与这个学说有逻辑关联的信仰。我认为在这一个重要之点上,莱尔教授自己正是如此,等一会儿我就要加以证明。
第二个我和他同意之点是不承认有感觉材料。我曾有一个时期相信这个东西,但是在一九二一年我断然放弃了它。
第三件相当重要的事是不承认感觉是知识的一种形式。
他和我都不否认,感觉是我们有关具体事物的知识的起因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否认的是,感觉本身就是知识。我们必须附加上莱尔教授所说的"观察"才行,我称之为"注意"。
既然在这几点上我们的意见相合,我就不再提这几点。
现在我来谈莱尔教授的主要论点。我想他的论点可以述之如下:"心的"这一个形容词不能用于哪种特殊的"材料",只能用于某些组织与配置,型式就可以拿来作例子,这些型式是由一些要素而成,若说这些要素是"心的"是没有意义的。他举了许多他心目中所想到的形容词和名词的例子。他指明,板球戏并不是另一种"东西"和哪些个别的比赛和个别的打球的人并列,而是一种在逻辑上说来高一等的东西。另一个例子是英国政体。正如他所说,众议院是构成英国政体的要素之一,但是你看了上下议院、法院、唐宁街和白金汉宫以后,你另外再也没有一个英国政体那么一个地方可看了。
他坚持主张,"心的"这个字只能用于一些事物,其逻辑上的地位相当于板球戏或英国政体。关于有"心的"性质的形容词,他的得意的例子是"聪明"、"懒惰"、"和蔼"诸如此类的字,这些字是指性情。我在下面引一段摘要,我觉得这段摘要把他的论点说得明明白白:
在消极方面,这本书的主要动机之一是要表明,"心的"并不是表示一种状况,就象我们问一件事物是属于心的,还是属于物的,"在心里"还是"在外界"。说一个人的心并不是说一个仓库里边许容纳"物质世界"所不许容纳的东西,而是说一个人做某些类事或经历某些类事的才能和倾向,是说在通常的世界里做这些事和经历这些事。当真,说话的时候若是表示好象是有两个或有十一个世界,这是没有意义的。在各种职业的后面标上"界"字只能造成混乱。甚至"物质世界"这种话,在哲学上讲,和"古钱学界"、"服装杂货界"或"植物学界"这些话是一样没有意味的。(第199页)。
我不懂为什么莱尔教授不把在逻辑上有类似资格的一些别的形容词看做是"心的"。他喜欢用的例子之中有一个是"易碎"这个形容词。假如你说一块玻璃容易碎,你的意思并不是说它要碎,只是说在某种情形下就要碎,这就正如,假使一个人在适当的情况下显示出聪明来,你就可以说他聪明,那怕恰巧他当时睡着了。但是莱尔教授决不解释,也可以说,好象他认为没有必要来解释,"易碎"和"聪明"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这种区别使得后者是属于心的,前者不是属于心的。一个普通的人往往说"易碎"是指物体的一种性质,"聪明"是指心的一种性质--实际上是说,这两个形容词是用于种类不同的"质料"。但是莱尔教授不公然这样说,我不大知道他要怎么说。
莱尔教授否认,在原则上,一个人关于他自己有什么不告诉别人,别人就无法知道的事。他以此为反对所有心的"质料"的理由。当然他的意思并不是说,事实上无论什么,别人都象本人知道得那么清楚。只有你一个人在沙漠里,没有别人在场的时候,你也许听见一声雷,但是这可以算做偶然的只有本人才知道的事。他的意思所要否认的是,有些事情在本质上就是只有本人才知道,这些事情是一个人知道,而别人除了通过本人的叙说是无法知道的。在这一点上,正和在很多别的点上一样,我觉得他的疏忽草率令人吃惊,他甘心用独断的己见来代替驳斥相反的学说。我举一个显明的例子:梦。除了《出埃及记》以外,大家都承认,除非人家告诉我们,我们无法知道别人做了什么梦。可是关于梦,莱尔教授没有讲什么。在书的索引里没有这个字,有几处暗指梦,是很马马虎虎的。奇怪的是,虽然他极力推崇弗洛伊德,他却没有提到弗洛伊德关于梦的著作,我们甚至都无法推测他知道有这本著作。他的确稍微讲了一下胃疼、牙疼这一类的东西,但是,他认为这一类的东西由于本人的呻吟旁人就知道了。显而易见,他的朋友中没有一个是属于不以苦乐介意的斯多葛学派的。
他否认只有本人才知道的材料。在这一方面的一些困难他确也多少讲了一些。他有一章专讲想象。但是我完全不能了解他所说的话怎么就能使他满意。他说想象作用是心的能力的活动,但是我们所想象的并不存在。关于这一点,我们稍微检查一下。从显著的意义来讲,这当然是自明之理。如果我闭上眼睛想象一匹马,在屋子里是没有一匹马。但是想象一匹马是一回事,想象一个河马另是一回事。我想象其一的时候,有一件事发生,我想象另外一个的时候,另有一件事发生。在这两种情形中所发生的事到底是什么?莱尔教授明白地说(第161页),心理上的事件是不存在的。关于知觉,他赞成朴素实在论:我看见一匹马,那匹马就在外界的那里。
那不是一匹"心理上的"马。可是我想象一匹马的时候,那匹马不在外界的一个地方,可是这件事和想象一个河马不是一回事。我认为极其显著的是,我心中正有一件事情发生,除非我表示出来,让人知道我正在想象的是什么,别人是无法知道的。
我认为愉快和不愉快也是如此(莱尔教授和多数心理学家都一致指明"痛苦"不是"愉快"的反面)。一个人可以在表面上有愉快的表示,可是他很可以把愉快藏而不露,例如,如果他听见他所恨的但是假装爱的一个人有了不幸的事情发生,他很可能这样做。很难想象木棍和石头有快或不快之感,可是若是主张人类也是如此就是讲不通的怪论。我以为这是心的和非心的二者之间的最重要的一个区别。我认为关于智力不能这样主张,因为计算机在某些方面比哪一个人的智力都要高。但是我不会赞成为计算机竞选,因为我不相信计算机感到愉快或不愉快。
莱尔教授否认用内省法可以得到知识。这使他和行为主义者发生了关系。在他的那本书之末他讨论了行为主义。他说他和行为主义者唯一的分歧之点是他们相信机械论。而他则不相信机械论。他用英勇的独断精神讨论了一些事情,机械论就是其中之一。他谈到机械论的时候,好象在他心目中的是那种旧式的台球式的机械论,他好象认为,既然物理学家们已经放弃了这种机械论,他们就是已经放弃了机械论。他没有说出理由为什么反对新的意义之下的机械论。值得讨论的问题是:物理学的方程式,结合着在某一既定时间上能量分配的材料,能充分决定不在某最低限度大小以下的若干物质有过什么事情发生和将要有什么事情发生吗?把这个问题说得具体是这样:既是说话包含物质的极微的运动,一个理想的有充分学力的物理学家能推算某某人后来一生要说什么话吗?我不自以为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但是莱尔教授自以为能回答这个问题。我但愿他屑于说出他的理由来。
莱尔教授对科学的态度是奇怪的。没有疑问,他知道,科学家们谈一些事情,这些事情他们相信和他正在讨论的那些问题是有关联的,但是他颇相信哲学家无需乎注意科学。他好象认为一个哲学家的科学知识无需超过我们的祖先用大青染身体那个时代的知识。正是这种态度使他相信哲学家应该注意没有知识的人说话的方法,应该以轻蔑的态度来对待学者们的那种矫饰的语言。可是,在他看来,这个原则有一个例外:普通的人以为思想和观念是在人的脑袋里。正如哥尔斯密所说,事情越来越离奇。
他知道的一切事情都带在一个小小的脑袋里。
在这一点上,莱尔教授不接受普通的习惯。他无法相信思想和情感是在我们的脑袋里。他想法把事情说成是,在这一点上,平常的人和他的意见相同。他没有提出任何种论证来证明思想不是在人的脑袋里。我恐怕--虽然我大胆地说--
在这一件事上,他是受了笛卡尔式的二元论的影响,这种二元论以为,把属于心的东西指定在一个空间的位置上是荒谬的。如果承认他的关于所谓心的结构的论点是对的,当然,必然的结果是属于心理的东西不是在空间上。板球戏不在板球场上,聪明不在聪明人的身体里。如果不承认这种主张(我就是相信不能承认这种主张的),剩下来的就只有一种二元论的偏见,使我们不把属于心理的事件说是在脑子里。
知觉问题很早以来就使哲学家们颇感棘手。我个人的意见是,这是一个科学上的问题,不是一个哲学上的问题,也可以说,已经不是一个哲学上的问题。很多哲学问题实际上是些科学问题,这些科学问题科学还没有做好准备来对付。感觉和知觉从前都是属于这一类的问题,并且据我的意见现在应由科学来研究。关于这些问题,凡自甘漠视科学上的意见的人是不能讨论出什么结果来的。
莱尔教授因为主张朴素实在论,使他自己陷入挣扎的苦境中。他几乎否认一个向外倾斜的圆盘子看起来是椭圆的。他说:
一个无理论见解的人说圆盘子也许看起来是椭圆的,并不觉得于心不安。他说圆盘子看起来好象是椭圆的,也不会觉得于心不安。可是他若附和人说他看见了一个圆盘子的椭圆的形状,他就会觉得于心不安了(第216页)。
我不能了解他的主张究竟是什么。关于盘子这个例子,你知道它是圆的,因为盘子是那样做成的。可是假定它是天空中你摸不到的一个东西,你就知不清楚它"真"是圆的,还是椭圆的,你就只好说它"看起来象是"什么形状。主要之点是,一个东西从不同的观点来看其所现的形相是不同的,不同的东西从不同的观点看来,其所现的形相可以是一样的。不但如此,各种东西所现的形相对于我们关于那些东西"实在"是什么的知识是很关重要的,虽然所现的形相,因为以上所举的理由,其本身并不能给人以确证。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提出心或感觉来是很没有必要的。这完全是一个与物有关的问题。用一些照相机同时照一个东西,所照出来的象是不同的,其不同之点正和由我们的视觉所见的不同是一样的。
以上所论诸点也可以用于颜色。莱尔教授说:
我说一件普通的东西是绿的或苦的的时候,我并不是报告关于我现有的感觉这么一件事实,虽然我是说那件东西看起来如何,或尝起来如何。我是说,无论是谁,若是看东西或尝东西的情形或地位"对",那个东西就看起来如何,或尝起来如何。因此,虽然此刻在我看来田地是灰蓝的,如果我说它是绿的,我并不是自相矛盾(第2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