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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33

作者:于海 当前章节:1396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

①卡里克利斯的观点正相反,他视法律为处于弱者地位的广大群众建立起来的屏障,以防御强者的侵犯。

第二,法律、正义只是人所约定的习俗。

一个人如果对他人行不义,他人对他亦可如此。他自然要受到损失与伤害。大家想要避免这种伤害,只有相互保证,相互约束,不向他人作出不义之事。这种保证和约束,便是政府成立的基础。人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

正义是基于人们的同意或契约而产生的,其历时既久,便成为习俗。所以正义正是大家所约定的习俗。

智者的这一观点可说是思想史上最早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它基于彻底的经验分析,剥去了正义概念超自然的灵光,始由人类的心理特征或个人利益分析正义。第三,如果个人利益是创立法律的根据,那么,个人利益也是服从法律的唯一动机;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服从法律的条件只限于法律符合个人利益。但两者不相符合的情况必定是有的,因为如果法律的创设基于各自的利益,对一些人有利的法律,对另一些人则可能有害。服从法律未必使人得益,世上的善恶因果常常是颠倒的,善人得不到好报,恶人却获正果。遇到这类法律与利益,正义与幸福不相配合的情况,我们应该依据何种原则作何种选择?

(3)智者在这里提出了一个真正的社会学问题:行动的个人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法律的要求并不总是与个人的要求

①柏拉图:《理想国》中译本,第18页。

②同上,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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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致,勿宁说经常是相悖的。既然已把独立的个人宣布为“万物的尺度”

,坚持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同等权利,而法律又被认为常常出自狭隘的利益,那么,普遍有效的准则如何可能?社会团结如何可能?

对于第一个问题,智者提出自然法概念。自然法高于人为的法律,是一种不分民族、国家、时代,对任何人都有效的法律。后期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其《论真理》的残篇中有一段对比自然法与正义概念的名言:常人眼中的正义不超出,或确切地说没有人认为其超出公民所在的城邦的法律范围。法律产生于契约,而非产生于自然,而自然法则具有必然而本源的性质。

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对立是希腊启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概念结构,其要点是:第一,自然法具有本源性,而人为法只有派生意义;第二,自然法具有普遍必然的有效性,而人在历史过程中创造的东西只具历史的价值,只在那单一的情况下有价值;第三,自然法无欠无缺,具有价值估计的规范意义或标准意义,而社会的礼法总是有欠缺的,故必须依据自然法评判既成的法制规章,规范不合自然的礼法并使之有所改善。

那么,被智者如此铺张扬厉的“自然”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涉及如何解决上面提出的“社会团结如何可能”的问题,智者学派内对此并无统一的观点。普罗塔哥拉把神分配给一切人的同量的尊敬与正义视为“自然”

,“作为治理城邦

①转引自萨基《社会学思想史》,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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