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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53

作者:于海 当前章节:1496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的原则,作为友谊与和好的纽带“。

他是在人的原始道德感中找到了实践生活的这个自然,以解决在一个原子主义的世界中的社会团结问题。

普氏用神话的语言讲述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道理,但这如何与其感觉主义、主观主义及相对主义求得一致?

威柏尔说,智者“只有个人、特殊、个性,原子就是一切,没有国家、社会与普遍东西的余地。”

①普氏一旦想从普遍性方面解决社会秩序问题,势必与其原子主义的立场相冲突。

年轻一代智者的自然主义则较为一贯,他们径直把人的自然人性、个人的天性、冲动的素质宣布为自然律。从这一观点发展出两种不同的社会哲学。一种发展为对现实进行批评,直至对社会政治生活进行彻底的改造。

从自然的观点看,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使然。自然要求人人平等,因人人皆为圆颅方趾,人类种族没有贵贱之分,种族歧视及奴隶制均违反自然人性。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②法利亚(Phaleas)要求所有公民享有同量财产和同等教育。甚至男女政治上平等的思想也已经出现。对上述作者来说,主要的问题不是现存的秩序如何可能,而是根据自然,现存的秩序是否合理,合乎自然的秩序是怎样的。

另一种走向极端的感觉主义、唯我论和道德虚无主义。色拉西马库斯鼓吹聪明人不应让自己被法律引向歧途,他只应随

①转引自叶秀山:《前苏格拉底哲学研究》,第313页。

②转引自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第11页,注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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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本性的冲动而行动。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依更高的自然律而行动,这是正确的行为。弱者可能自愿受法律的约束,但他不过是一个蠢人而已,他这样作只会受他人利用。

①卡里克利斯断言,自然证明,在所有生物中,强者应该统治弱者,但法律是由弱者和多数人制定的,因为弱者总是占多数。

法律试图使人们平等,然而事实上人们根本不平等。

因此,强者不应约束自己的欲望,他应蔑视民众的惯例,抛弃非自然的法律的限制,这样,他实际上是在依自然法则行事。对这一派的智者来说,“遵照人为的法律,为人不义是耻辱;遵照自然的命令,遭受不义才是耻辱。”

②在这样一个强权即公理的世界中,社会团结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一派坚持个人一极求取随心所欲的发展,这样非但不能调适行动的个人与社会秩序,市民的权利与城邦的需要这一对对矛盾,反而加剧了意见的对峙与混乱,导致公民团体的分裂,使自己成了肆无忌惮的、破坏公共生活秩序的不良倾向的喉舌。

苏格拉底在社会思想史上是一过渡性人物,介于智者和柏拉图之间。他的社会思考乃是作为智者学派的一个自觉的对立面提出的,并通过柏拉图的影响获得其重要性的。他同意智者学派的观点:沿袭旧俗的时代已经过去,个人的独立判断须代替权威。但在智者所标榜的感觉、意志和欲望中根本找不到对事物、对人及其行为的评价的客观标准。智者萦回于各人的“意见”

,最终证明不是囿于一己的偏见,就是陷

①参阅柏拉图:《理想国》,第27页。

②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上卷,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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