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第1章,第5页。 ③同上,第1章,第7页。
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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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西方社会思想史
综上所述,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是客观的、自成一类的、集体的和强制性的现象,作为社会学对象而被涂尔干提到的社会现象有:政治团体、宗教、政党、行会、法制规章、货币制度、职业规范、思维方式、行为准则、语言系统、教育、“社会潮流”等,结合他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第五章对“社会形态学与社会环境”物质性条件的讨论,可将社会现象分成两类:一类,物质性的社会现象(或事实)
:A。社会;B。社会的构成部分(如政党、教会、行会等)
;C。社会的形态成分(如人口密度、交通设施等)
;另一类,非物质性社会现象(或事实)
:A。道德;B。集体意识和集体表象(如思维方式,价值模式等)
;C。社会潮流(如“自杀潮流”)。
①
涂尔干将制度性、物质性与观念性的几类不同社会现象概视为外在于人强制人的客观实在,这自然招致了不少怀疑与批评。批评者认为涂尔干的集体性的社会事实概念仍不免是哲学实体论本质论假设的残余,不比他所批评的孔德的抽象的“人类”概念或德国浪漫主义的“民族精神”好到哪里去。
一些批评者主张抛弃与社会体系结构有关的古典问题,而只研究诸如人类行为这样一些真正的社会学问题。
①参阅涂尔干在《社会学和社会科学》中对社会学的研究所作的划分,《埃米尔。涂尔干阅读材料选》(伦敦,1985年)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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