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主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953
实,分析其各种动机,在这样从事研究时,对于相互肯定是更多地基于情感的动机还是更多地基于理智的动机这个差异问题必须特别关注。“
①相互肯定乃意志的裁断,是对别人行为的一种要求和肯定,“被期望的行为源于自由意志并且符合那些期望者的愿望与意志(利己的意志)”。
②滕尼斯甚至断言,“所谓社会的东西都是从人的意志中发生出来的,从相互联系的意向,即一种共处的意愿中产生出来的;我为自己确定的任务是深入到这种意志的本质中去。”
③
意志在滕尼斯这里成为最本质的现象,这是步叔本华之后尘。
但滕尼斯认为意志一定是属人的,且不必是非理性的。
一切社会关系皆可从进入这种关系的那些个人的意志中推出。这就是为什么滕尼斯站在17世纪自然法学者一边的原故,但他批评后者将意志等同于合理的意志,即能清楚地区分行动的手段与其结果的理性。仅当存在希望社会存在的个人,我们才能谈论社会。社会实在存在的方式不同于自然实在,“各种关系与结合必须被认为只存在于人们的意志中,因为这些人就是其意志使之结合在一起的。它们只有在介入者的意识中才会直接显现出来。在这些关系与结合的实在性全然取决于结成关系的人们的心智状态的意义上,它们是思想的产物,贝克莱主教对整个外在世界所说的话完全可以用在
①《滕尼斯论纯粹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及经济社会学》(芝加哥,1971)
,第238页。
②同上,第134页。
③同上,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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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关系和结合上:存在就是被感知。社会实在仅仅在它主要被个人所知觉、所认识及所愿望时才存在。“
①这种心理主义的社会观决定了关于社会事实的认识理论。
“我们当然可以从‘外部’观察人的生活,继而进到社会生活,但只有从‘内部’我们才能理解它。”
②这种唯意志论的观点是与将社会实体视为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实在的实证主义有机体论是对立的。但滕尼斯认为有机体论将社会视为一个精神和道德的实体,能够像一个人那样地有意志有行动,这个观点有可取之处。
当社会学集中注意法人团体问题,视其为意志的产物时,上述观点就显得格外重要,意志固定了下来,就体现在团体中。被个人视为其义务的来源的这种意志的产物,从而获得了一种独立的存在。法人团体当然是人造作的,但它的存在不仅仅是名义的。它有自己的生命,这归功于它的成员,而他们还不知道一切社会关系皆不过是他们自己意志的产物。
滕尼斯称这里谈的看法为“概念实在论”
,这是滕尼斯所贡献于社会学关于共相问题的讨论的思想。
但滕尼斯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各种社会关系(各种服务与满足的相互交换)的基本机能,而非其原因,而后者乃是心理主义者努力以赴的问题。
所以一旦转向其旨趣之所在,滕尼斯的极端唯意志论就有所缓和,他也试图在塔尔德与涂尔干之间求得某种折衷与平衡。但更重要的是滕尼斯决不认为意志是纯粹的心理因素。他所说的意志与理智差不多是同
①《滕尼斯论纯粹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及经济社会学》,第103页。
②同上,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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