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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主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163

一的。“意志在人的品质中取决于人的思维能力。”他还在《公社与社会》的一章前用斯宾诺莎的名言“意志即理智”作了开场白,这表明他是用唯理论的方式界定意志概念,从而是与心理学主义大异其趣的。

(2)Gemeinschaft

und

Geselschaft

社会联系或社会结合的纽带的性质的问题,是滕尼斯社会学的焦点问题。

在其早期讨论霍布斯思想的一部著作中,滕尼斯阐述了这一问题的理论内涵及思想来源。他说“霍布斯的一部分追随者在他那里寻找公社意志的绝对主权这一概念的支持……根据当时的历史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做法是与具有无限权力的君主政权相一致的。另一部分人则从关于人的本性的乐观主义概念出发,甚至否定了这一新的凌驾于其它一切之上的权威;他们根本不认为公社本身是必要的,而是认为人类可能有的最大幸福可以通过社会的国家,即通过个人彼此之间平等的、双方的、可以建立也可以断绝的关系在纯粹的社会中达到。这一思想的第一位有成就的代表者是洛克。……这种观点的现实基础是以自由派立宪政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滕尼斯还接受了英国法学家H。

梅因(H。

Maine,182—18)关于迄今为止的社会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地位社会到自由契约社会的运动的二分观点。

梅因在其著名的《古代法》中

①滕尼斯:《十七世纪哲学和社会学研究》,引自《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社会学史》,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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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西方社会思想史

阐述了他认为由他发现的社会进化的普遍规律之一:许多进步社会的运动在一个方面是相同的,其整个过程已被个人对家庭依赖的逐渐解除和代之而起的个人责任的增长所区别。作为民法考虑的一个单位,个人稳步地代替了家庭。这种进步速度不等地已告完成。没有什么社会是绝对静止的,只要仔细研究社会所显示的现象,就能看到古代组织的瓦解。

……契约乃是历史的一个终点,从个人的所有关系都归为家庭关系的社会状况开始改变的起点,我们似已稳步地迈向所有这些关系都产生于个人间自由协议的社会秩序的阶段。

身份是一种先赋的位置,个人的努力无助于改变这一位置。它也是一种社会制度的象征,在这种制度中,群体而非个人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人都被束缚在家庭与集体的关系网络中。随着社会的进步,身份地位逐渐让位于一种契约的社会制度,其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与义务都源于自愿的行为,而且是行使人类自由意志的结果。根据梅因的观点,一个进步的文明社会的标志是:独立的自由的和自决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出现。

滕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在《公社与社会》这本使他声誉卓著的著作中,提出了他的两种社会联系的学说。

他从人的两种意志谈起。

一种来自人性自我的最深处,称之为有机的或本质的意志。

本质的意志是一种整体的意志,思

①梅因:《古代法》(纽约,185年)

,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138—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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