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主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783
在其行动过程中也是以他人的行为为目标的行动。“
①韦伯定义的主要之点是社会行动的意向性,其社会分析的中心放在个体行动者及行动的主观动机和意义联系上。韦伯将纯反应性的或机械的行为排除出社会学的范围之外,而专注于主体赋予意义的行动。社会学上有意义感兴趣的行动是采取一定的态度,追求一定的目标,委身于一定的价值的行动。有意义的行动是社会行动的本质特征,历史领域内的独一无二的现象,从而是有别于自然现象的根本所在。韦伯的社会学所以是唯名论的或个体主义的,是因为集体并不行动,只有个人是行动的并赋予行动以意义。
“解释性社会学把个人及其行动看作基本单位,看作‘原子’……个人是……有目的行动的最高限度和唯一载体。……诸如‘国家’,‘社团’、‘封建制度’等等概念指的是人类相互作用的某些范畴。所以社会学的任务就是把这些概念一律简化为‘可理解的’行动,简化为参与者个人的行动。”
②
然而,韦伯并不排除在社会学中使用诸如家庭、民族、国家、军队等这样一些集体性概念的可能性,因为没有这些概念,社会学的研究是无法进行的,而且事实上韦伯以开阔的历史眼光研究了各种社会组织与过程,如新教伦理、前工业社会结构、科层制度及民族国家等整体范畴。
但在韦伯看来,
①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牛津,1947年)
,第88页,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173页。
②米尔斯等编《马克斯。韦伯:社会学论文集》(纽约,1946年)第55页,引自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第241—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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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西方社会思想史
所有这些组织仅仅是人主体的某些特殊行动的过程、结果与方式而已,只有后者才是我们所理解的具有意义目标的行动的承担者。韦伯坚决反对把诸如“人民”
、“社会”
、“国家”
、“经济”这样一些社会的“整体”当作原始的实在,而把单个的个体仅仅视为社会机体的“细胞”的有机体论社会学。我们可以理解个人的行为,但不能理解细胞的行为。我们也不能理解人民的“行动”
,或国民经济的“行动”
,虽然我们完全可以理解组成人民的或参与国民经济的个人的行动。
“行动作为以明确的意义为目标的行为,对于我们来说总是仅仅作为一个或许多单独的个人的行动而存在的。”
①法学可以把国家或某一团体视为“法人”
,社会学则不能这样做。社会学对法律、宗教、国家等社会设制的研究,是把这些社会设制与个人的行动联系起来,按照使这些设制对行动的个人有意义的方式,按这些个人在自己的行动中实际是以这些设制为目标的方式来进行的。
“在个人行动的决定因素和结果中,起重大作用的是人对于一定的法律原则的‘目的’和‘意义’的观念。”
②
关于个人赋予其行动的那种意义,韦伯一再强调是指主观所表示的意义,也即行动者本人清楚地意识到的目的和价值,而不是所谓某种“最高的”
、“真正的”那种“形而上学”的意义,也非个人行动最终已不依赖于他自己的意图而
①韦伯:《科学论文集》(图宾根,1951年)
,第513页,引自《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社会学史》,第286页。
②同上,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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