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主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393
“意义”或“目的”的概念。但如童年时的经历与后来的精神病状之间的联系,就只能通过深入的理解去把握。韦伯同意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内在的可理解性。但他既反对把理解按狄尔泰的非理性主义的方式归结为心理学的内省或体验,也反对把理解与因果说明对立起来。
韦伯指出:“社会学是一门通过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以获得对这一行动的进程和结果的因果性解释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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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区分了可观察的理解与解释性的或动机的理解。前者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被观察者的行动的意义通过一些逻辑的心理的证据就能为观察者所把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了解行动的意义,只要观察人的行动就足够了。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理解了表情、姿势和数学演算。韦伯认为,这种理解对应于对人的行为的理解的最初级的水平,尽管它要求观察者具有一定的知识,而不能单靠直觉来达到。解释性的理解代表了对人的行为的较高层次的认识。它并非以揭示行为本身的意义为目的,而是旨在获得有关指导行动者的动机的知识。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不是要知道个人做了什么,而是他们为什么做了这件事。例如,我们在森林中看到一个人在砍柴,我们可以认为,他这样做是为了挣钱谋生,或为了给自己准备过冬的燃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理解的既是行动的意义又是行动者的意图。砍柴人的行为也许纯粹是迁怒的或撒气的举动,在这种情况下,行为本身的意义与行为者的
①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第112页,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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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是不一致的,或者不妨说,我们须从行为者加诸行为的主观意义来理解行为。
理解社会学不仅要理解行动的主观上意指的意义,而且还应说明人们的信念和价值观如何决定人们的行为。
换言之,社会科学在用解释性的理解方式了解社会现象的同时,还须从因果关系上说明这些现象。因果分析是确保科学成果的普遍有效的基本程序之一。
与传统的因果观不同,韦伯是用或然性、可能性、机遇概念来表述因果关系的。首先韦伯认为,因果关系不是整体决定整体,或部分决定整体的关系,而是部分对部分的关系。
历史学的因果性要确定一个事件之所以产生的特殊环境。社会学的因果性则表现为确定两个现象之间的规律性关系,它不必是“A必然导致B”的形式,也可以是“A或多或少有助于B的产生”
的形式。
由一个组成部分单独地决定整个社会,这种情况是没有的,不论它是经济的、政治的还是宗教的。
其次,组成历史总体和社会总体的因素极其众多,要找到其全部确定的因果关系,是不可能的。人不是早已注定的命运的同谋,而是能动的、积极的行动者,他的选择范围是一个可能性的空间,历史变化的方向事先无法确定。韦伯认为,应用思想的实验可以使人较容易探讨历史文化领域的因果关系。我们可以设想,假若未发生斐迪南大公被刺事件,第一次世界大战还会不会发生。如果结论是仍然会发生,那么就可把暗杀事件从大战的原因中排除。我们还可以问,马拉松战役是不是希腊文化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可以设想假如波斯征服了希腊会怎样,同时观察一下希波战争发生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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