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主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114
了这种德国哲人特有的文化悲愿吗?
不少人认为韦伯提出了一个与马克思历史唯物论根本相反的观点,即用宗教观念来说明经济,而不是相反。韦伯本人并不这样认为。他说他只是尝试性地探究了新教的禁欲主义对其它因素产生过影响这一事实和方向。尽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但也应当而且有必要去探究新教的禁欲主义在其发展中及其特征上又怎样反过来受到整个社会条件,特别是经济条件的影响。
“以对文化和历史所作的片面的唯灵论因果解释来代替同样片面的唯物论解释,当然也不是我的宗旨。
每一种解释都有着同等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不是作作准备而已,而是作为一次调查探讨所得出的结论,那么每一种解释都不会揭示历史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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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治社会学
如果说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着重于行动的主观意义分析与理解,那么他的政治社会学则更关注行动的“以他人为目标”的方面。
“以他人为目标”这一范畴源自于法学的“承认”概念。政治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是合法统治问题。统治是一种特定的权力施用关系,即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所谓合法性,乃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而不论这些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发出的,还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的。简言之,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
①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43—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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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西方社会思想史
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可见,涉及相互承认的“以他人为目标”
的期待乃是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要点:统治要求相互的承认和期待:命令者期待他的命令得到服从;服从者期待命令具有他们所承认的性质。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在它被人们认为其统治具有“正当”理由时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关于正当性,韦伯的定义是“行动,特别是在社会关系中发生的社会行动,会受到行动者对存在着的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的支配。行动事实上受到这种信念支配的可能性称为这个秩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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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信念的分类基本上对应于韦伯的社会行动分类,即传统型行动,是对习惯正当性状态的期望;价值合理型行动,是对伦理、美学、宗教等终极价值正当性的信念;情感型行动来源于对情感正当性的信念;目标合理型行动则是对法律正当性状态的期望。
②在韦伯看来,行动者正是依据上述四种正当性的信念把一定社会秩序视为具有合法性的。韦伯又将这四类正当性表述为合法性的三个基础,情感的正当性被视为合法性的“奇里斯马”
(或个人魅力型)基础;传统的正当性被当作合法性的传统基础;审美、伦理、宗教价值的正当性与法律的正当性被归并为合法性的理性基础。这就是韦伯所说的历史中产生过的合法性统治形式的三种基础。
理性基础及法理型统治,依据对经由立法产生的法令规
①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第124页,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229页。
②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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