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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美国主流社会学(一)

作者:于海 当前章节:1537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互动理论554

后者,个人的行为则要符合某些一般规则,使自己的行为适应整体的行为。米德举例说,在棒球游戏中,每个参加游戏的人同时扮演着棒球队所有其他人的角色,这会影响个人的行为,至少,其他人的态度会影响个人的特定反应。

“普遍化他人”的概念与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及库利的“镜中之我”颇多接近。对此,米德不否认这两位思想家对他的启发。但他仍认为他的“普遍化他人”的思想比借来的思想丰富得多。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是一个为了社会地位居住在一户利己的人家中的利己的客人。而他的“普遍化他人”

则不是客人,他就是户主自己。

①米德的这一说明亦使我们了解到,将他的“普遍化他人”与“扮演角色”等概念与涂尔干的“集体表象”和学习社会规则等概念视若相同是勉强的。在米德看来,通过扮演他人所形成的自我概念只适用于自我的“集体”部分,米德称这一自我为“宾我”

(me)。但还有自我的“个体”部分,即“主我”

(I)

,对自我的发展的描述须同等地包括“主我”与“宾我”两个方面。

“宾我”

是一个合乎常规习惯的个人。

……个人必须具有那些人人都有的习惯与反应;要不然,个人就不能是共同体的成员了……“主我”是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宾我”

则是个人所想象的一套组织化的他人的态度。

他人的态度构成了组织化的“宾我”

,进而个人作为“主我”对“宾我”作出反应。

①参阅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第389页。

②米德:《心、自我与社会》,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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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西方社会思想史

当一个人作为“宾我”时,他将按照他人对他的态度来左右自己,或对自己作出反应。他的自我评价是他所设想的他人对他的评价的结果。

“宾我”

是按照有意义的他人和整个共同体的观点来设想和认识自我,它反映了法律、道德及共同体的组织规范和期望。当一个人作为“主我”时,他会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主体,它代表了人的冲动的倾向和自发的行为,它是不可计算的、创造的和不可预测的。正因为有了独一无二的“主我”

,“宾我”才能成为一个客体。可以说,人格(自我)乃是一个“主我”与“宾我”不断互动的过程,这类似于有机体与环境的不断的互动。

米德的自我理论标志着社会学的行动理论的一个重要进步:行动和自我是同社会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结构,但又是创造的和反思的。个人作为一个有意识的主体,将社会规范内在化而参与社会生活,但也能够怀疑这些规范,从而使共同体免于停滞,而如果人格的塑造仅仅是对习俗的同化,那么停滞便在所难免。

但米德的自我理论仍反映了某种保守的倾向,他没有意识到文化(“普遍化的他人”)对个人的压制性,以及自我的创造性和与自由意志的一面同现代产业社会集体的、服从的性质之间的潜在冲突。

米德的社会理论是与他的自我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为人格(自我)是任何特定的社会的基础:没有人主体的有意识的行动的相互联系,就没有社会的实在;在自我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之外,也不存在社会秩序。

“自我”的发展不仅不会削弱相反会增强个人与共同体的联系,这是因为对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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