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可以有善,而真正的善则是个人的德行。
这样一种萦回于乱世中个体生存意义问题的伦理哲学似与社会学的关怀没有关系。的确,斯多葛学派不会产生与《理想国》、《政治学》相应的著作,但该学派所提出的众生平等观点、世界主义及自然法思想,似如一条条连线,将其独善其身的自足的个人与世界历史的进程连接了起来,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斯多葛主义扩展了社会学的视野,丰富了社会思想的传统。
(1)众生平等观 古典时代希腊思想建立在“人类生而不平等”以及“个人注定要过城邦生活”等假设之上。亚历山大帝国所造成的不同民族与文化同存于广大的疆域内、并受治于同一个政治权威的现实,使这些假设变得陈腐不堪,并促成了斯多葛的众生平等思想。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人与(城邦)公民是同义词;而在斯多葛派那里,人的概念已成为人类概念。人秉有一种内在的“社会冲动”
,按其本性决非仅是一个“政治的动物”
,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古典思想的教义之一,即把人分成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非公民的教义。伴随这种新的人类学思想出现了世界共同体的概念,在这共同体中,人人都能参与其事务,而不论他在权力、声望及财富结构中的地位如何。在自然面前,既无希腊人也无野蛮人;既无主人也无奴隶,只有彼此平等的人。
(2)自然法 众生所以平等,乃是因为人人皆为自然之子,皆秉有一份自然本性。人是自然大宇宙中的小宇宙,是大宇宙神圣火焰飞溅出来的一朵火花,故“个人的本性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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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西方社会思想史
普遍本性的一部分。“
①在斯多葛派看来人性的自然不在于感性,而在于理性。塞涅卡(L。
Seneca,2—65)说人身上最好的东西是理性,“人由于理性力超越动物,并且与神相齐。”
②斯多葛派把人之自然规定为理性,“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就把内省(精神)提升为普遍性概念,遂沟通了自足的个人与世界进程的联系。
自足的个人并非放弃其对同胞、社会的职责的独善其身者,而是顺应自然,“率性而行”者;“依自然而生活,也就是依道德而生活,”
③即依天道、最高的秩序而生活,如此便由人道(理性)体现了天道,确切地说,人道(自然)与天道(自然)实为同一个道:理性(此即《中庸》上说的“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黑格尔指出,“自然在斯多葛派那里也就是逻各斯:规定着的理性,是主宰的、统治的、产生的、弥漫一切的、作为一切自然形态——自然形态被认作逻各斯的产物——的本原的实体和动力。”
④
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而处处寓于所有人头脑中的神圣的理性是不分国别或种族的。因而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它并非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也非由任何个别的立法者所制定或所编纂的法律,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与古典的教义不同,斯多葛派认为,人不只负有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更负有对世界
①《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182页。
②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1页。
③芝诺语,转引自《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215页。
④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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