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效力的交易行为,这纯属罗马人的发明。罗马人甚至将宗教崇拜亦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崇拜者对天神履行一定义务并举行一定仪式,由此换取天神对他们的庇佑与其它好处。
(2)道德哲学 塞涅卡代表了罗马斯多葛主义的另一种发展。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兴趣,他在自然法中看到的不是对政治改革家或法律创制人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令。他所要寻找的人类共同体不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即不是国家,而是社会;其各种关系是道德的、宗教的而非政治的和法律的。在塞涅卡看来,国家至多是一种必要的祸害,不能视其本身为善的事物。他力图挽救他生活时代普遍沦落的道德,但他嘱目于无政府与无法律的人类共同体理想,而非作为一种制度设施的国家。但是正如他自己所叹息的那样,“我们不可能改变世界的关系。
我们能够做的只有一件事,即寻求道德高尚应有的最高勇气,并借助它安静地忍受命运给我们带来的一切。“
①这是一种忍受的福音,而不是一种希望的福音(罗素语)。
“我们在斯多葛的著作中已经可以寻到绝望之最初的呼唤——厌世主义的第一声了。……
它使得多数人心易于来接受基督教。“
②
与古典希腊思想相比,希腊化思想与罗马思想因其赋予作为人类共同体之成员而非城邦共同体之成员的人的概念一种至尊的地位,从而大大扩展了社会分析的空间。一个是人
①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7页。
②克鲁泡特金(Kropotkin,1842—1921)
:《伦理学的起源和发展》中译本,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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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西方社会思想史
类概念,另一个是依据法律而结成的公民联合的国家概念,都对当时及后来的思想发展影响很大。一方面,国家概念的系统发展成就了罗马政治学的伟大创造;另一方面,在奥勒留和塞涅卡那里,人类学已完全成为一种解脱哲学或拯救哲学,最后势之所然地汇入宗教运动的洪流中,促进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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