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美国反主流的社会学:冲突理论、交换理论、现象学社会学125
克思强调阶级斗争的革命性质,由此引出的是消灭阶级冲突乃至于阶级本身的革命结论;达伦道夫决没有得出超越资本主义,消灭阶级的结论,他的结论是把冲突纳入社会结构中使之制度化、常规化,因而未触及根本动摇现存社会制度的问题。在这些根本立场问题上,马克思与达伦道夫是泾渭分明的。
此外,达伦道夫的观点在学理上也有诸多不足。权威关系当然是极重要的社会关系。尤其是达伦道夫注意区分了权力与权威,权力多半要倚仗强制力,权威则是合法化的权力,即已得到普遍承认的权力,这里同样可看出韦伯合法性思想的影响。
但权威关系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财产、地位、声望、生活方式等也是社会阶级结构的重要因素,就这一点而言,韦伯的阶级学说要比达伦道夫更为周全。
其次,权威关系也非唯一的与首要的冲突根源。种姓之间与宗教之间的冲突很少源自于权威关系。
纵观人类历史,许许多多的冲突产生于意识形态、价值模式及信仰体系。
最后,达伦道夫所说的社会变迁似乎限于权威结构,这一点也不足为信。历史的例外可以举出不少,有时变化是深刻的社会变化,但权威结构却无根本变化,如日本的明治维新,彼得大帝的改革等。
对冲突理论的批评可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把复杂的社会冲突归结为一共同的原则的化约主义错误。大多数冲突论者都有这一倾向,例如,权力对于米尔斯,可欲物对于科林斯,权威关系对于达伦道夫,都是划分社会冲突二分结构的首要且单一的原则。他们把世界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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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二:权力精英与大众、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过分的简化往往无法把握丰富多彩的社会冲突现实。
第二,与功能主义者将稳定与均衡视为社会的主导秩序一样,冲突理论则假设人类社会是一个持续的变迁流转过程。
这一观点忽视了这样一个历史现实,几千年来几无变化的社会(传统社会,部落社会等)的例子屡见不鲜。真理与经验事实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变化是社会的正常属性,没有完全静止的人类社会,稳定也是社会的自然属性,在任何时候,将(社会)结构及不变因素从社会系统中分离出来加以分析是完全可能的,这意味承认社会的稳定的因素。
第三,冲突理论倾向于把冲突等同于变迁,混淆了两个毕竟不完全等同的概念。
它假设变化必然是从阶级、利益、价值的冲突或任何其它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如果没有明显的或潜在的冲突,就没有变化。
这一点也与经验现实诸多不符。
变革而未导致严重的冲突,或冲突并未带来有意义的变迁的例子在历史中同样可以举出不少。
与这一缺点有关的是冲突理论未曾小心区分积极的冲突与消极的冲突,冲突的不同形式及其对不同社会因素的不同影响。功能论把冲突等同于结构性的偏差与干扰,而冲突论走向另一极端,视冲突为不可避免,故都是有益的。问冲突是利是弊是没有意义的,应该追问的是哪种冲突,什么结果对什么人是有利还是有弊。冲突可能有助于社会的整合与稳定,同样也会导致社会解体。冲突具有安全阀的功能,即可以使社会冲突合法地得以表现,或使冲突制度化;同样,冲突也会无可弥补地毁坏社会组织,导致它的彻底瓦解。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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