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为人性败坏的结果,阿奎那追随亚里士多德,而从人的本性中得出国家的观念。他一再重复亚氏的名言:人天生是政治的和社会的动物;人受神法、理性和政治权威这三重秩序的支配。如果人天生是个离群索居的动物,那只要有理性的秩序和天启法的秩序就足够了。但人是个政治动物。如果他想达到他的适当目的以及人生与德行的最高形式,他就必须参加政治生活,锻炼政治道德。
①阿奎那竭力要使国家和政治具有一种独立的价值和纲领,势必导出这样一个结论:政治权威具有一种不依存于宗教(神法)的本身的价值。它体现了自然的秩序和理性的秩序。这意味着甚至一个非基督教国家也赋有一种实在的价值,这与奥古斯丁关于非基督教国家是地上之城与罪恶行为的体现这一想法相去甚远。但对阿奎那来说,政治义务虽以人的本性(自然法)为基础,但政治所培育的公民道德并未穷尽人类的使命,人作为尘世的动物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他还有更高的使命,那就是灵魂的拯救(神法)
,因此政治义务最后以宗教义务为依归,自然法以永恒法为依归;天恩不夺走本性,本性当然也不会取消天恩,本性需要天恩来加以改善。亚里士多德在把城邦视为人的自然本性的完成与终结时提出了一种自然目的论;在奥古斯丁的天恩救世说里则包含了一种历史目的论;但这两者一直没有联系,阿奎那的自然法的国家论在一个宇宙秩序体系中将这一个附属于另一个之下,“从而完成了从未尝试过的古代世
①参阅同上,第104页、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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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西方社会思想史
界观和基督教世界观最深刻、最广泛的结合“。
①
在自然法之下,是人法(LexHumana)。
阿奎那把人法定义为:“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管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的”。
②阿奎那认为人为法(即实定法)的有效性取决于它的正义性;惟符合理性者才可说是合乎正义的;而理性的法则即自然法,因此人法来自自然法,且仅在符合自然法时才是合法有效的。
③
阿奎那固然把自然人性的某些要求提升为自然法,但他强调的不是权利而是义务,不是个人幸福而是公共利益。他同样把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视为人法合法与否的根据。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法律缺乏这种目标,它就没有责成人们担负义务的力量,故结论是:不法的命令没有拘束力,必须反抗昏君。
阿奎那为他这一相当激进的观点引经据典加以辩护,“因为,在《使徒行传》(第五章,第二十九节)中说:‘顺从神而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④在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政治隶属于伦理并为最高伦理价值辩护的主导倾向。这个最高的东西就是这宇宙秩序所由产生的唯一原因及全体趋向的终极目标,这样我们就又回到了那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的理性和智慧,神的智慧为一切活动都留有地位,同时又把它们按其与最高价值的关系安排在一个等级秩序的体系
①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上卷,第438页。
②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7页,参阅《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17页。
③参阅《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16页。
④同上,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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