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布丹:主权论A至16世纪末,政治思想上产生了清楚的国家主权观念:主权者乃是一国之内的一种最高的权力;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处于独立平等的地位。很多思想家对主权观念皆有所论述与贡献,而作有系统的研究及明确的论证使之成为完备的体系,应首推法国的布丹(Bodin,1530—1596)。他的《共和六论》(1576年)
实是政治思想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布丹精研法律,又有从事公务的经验,故此书是融合理论与实际的杰作。
主权论思想若作为一种法权理论来看,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学。罗马法学认为政治权力的最后源泉是全体人民,不过人民又将权力委授于国君,后者的意志遂具有法权效力。
中世纪法权理论集中于教权与俗权的关系问题上。教权至上论坚持一切权力来自上帝,君权出于神授,故教权高于俗权,君权至上论也以君权神授论为据,但强调的是君权的神圣性及君主的代天行道。更有人宣称君权来自凯撒,一脉相承,统绪未断。教俗双方最后建立的法权理论则是双剑论(凯撒的事归皇帝,上帝的事归教皇)和一种奇怪的倚存论(任何人,若不经教皇加冕不能做皇帝,而被选出的教皇又必须得到皇帝的批准)。
①教俗权争在所难免,此起彼伏,几经妥协,互有胜负,到13世纪教权达于极盛,但这种关于双方各自权力
①参阅摩尔:《基督教简史》,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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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世纪理论在15世纪即告失效。
这理论所主张的基督教世界的统一,在世俗方面被英、法、西班牙等君主国的强权所摧毁,在宗教方面则为宗教改革所摧毁。
主权理论较近的思想来源是15世纪复兴的罗马法学思想。罗马法中本有社团或法人观念,引用它,对宗教与政治的组织,如教会、自治城市甚至国家等都可作合理的明白解释。法人观念原来仅适用于人数较少的团体,如大学、自治城市、宗教社团及法国德国等国的最小地方行政区(ComBmune)等。到后来范围扩大,把全体教会、一国都视之为法人。由前者言之,法权主体的多元论和政治组织的功能观都是由之导其先河;而由后者言之,民族国家、主权国家的思想得以诞生。
严格说来,直到民族统一国家及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形成后,对各地封建贵族和教士取得最高控制权,并能脱离教皇而独立时,现代国家的主权论才有出现之可能。布丹被公认是对主权理论作系统阐发的第一人。
布丹的目的在倡导一种有力的新国家学说,去支持在法国已趋于有力的领土与国家主权。他对主权概念加以清楚的定义,并将它包括在国家定义中。他认为,仅在存在一个绝对的、永久的和最高的权力时,人们才能谈论国家。这个最高权力被赋有制定法律和惩治任何违法者的特权,其本身则不受法律的限制,因主权是法律的创制者。
①与马基雅维里一样,布丹也认为政治与道德有别,但他不同意对两者作截然
①参阅索柯洛夫:《文艺复兴时期哲学概论》,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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