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近代自然法:历史遗产与时代特征A17世纪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在社会科学领域占居了中心地位,它就是本章所讨论的古典自然法。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
17世纪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洛克(John
Lock,1632—1704)
;荷兰的雨果。格老修斯(HugoGrotius,1583—1645)
;斯宾诺莎(Bene-dictSpinoza,1632—167)
;以及德国的萨缪尔。普芬道夫(S。
Pufendorf,1632—1694)等。正如熊彼特所说,自然法“这个题目对于所有社会科学的起源和早期历史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①
这首先是因为“自然法哲学家试图建立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即试图创立一种有关社会的综合性理论,涉及社会的所
①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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