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方面和所有问题“
,①在近代自然法中,包含了自然法、人为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概念,涉及社会的起源、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结合的原则、公民社会组织的合理性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那个变革时代所关心的焦点。
其次,直到19世纪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兴起之前,以自然法哲学为代表的思潮一直占据欧洲社会学思想的主流地位,从霍布斯到卢梭(J。
J。
Rouseau,1712—178)
,再到边沁(J。
Bentham,1748—1832)
,构成了自然法运动历时三世纪的凯旋行程。无论接受还是反对自然法的原则,谁都能感受到它的巨大影响。最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思想由洛克、卢梭等人发扬而在英、美、法等国发生极大的影响,成为革命的动力,并创建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及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骨干思想。
古典自然法继承了文艺复兴社会思想的世俗取向——个人主义,仍热衷于讨论主权问题。但它也未全盘接受文艺复兴的遗产。它不是从权势中引出社会秩序,而是从自然法的诸原则中引出社会秩序。这些原则本身先于任何政治权力和个人意志。根据马基雅维里的观点,是权势创造法律,因此只有实定法。但根据自然法,在任何权势出现之前就存在有某种法律,这样就可以撇开或至少不纠缠于任何权力问题而专注于发现法律的真谛。这观念本身当然不是全新的,我们先已在文艺复兴的理论中发现过类似观念。例如布丹就已谈到过神法(Divine
Law)
,虽然他认为国家的主权有其世俗
①同上,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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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西方社会思想史
的起源,但又主张政府法(Law
of
Government)
建立在神法的基础之上,并且必须符合神法。
17世纪的自然法大大扩展了这一思想并从中引伸出一切可能的结论。
熊彼特说:“自然法这一理想包含有这样一个发现,即社会状况方面的事实——在最有利的情形之下一致的过程或状态,或者说,如果不干扰社会状况方面的事实,让它们自由发展,它们就会决定事情发生的某种先后次序”。
①也就是说,自然法的理论家们发现了人类关系的一个确定的领域,它的形成不仅独立于政治制度和实定法之外,而且还是后者所由产生的基础,关于这个确定的领域,17世纪视之为(与人为的政治结构相对的)
“自然的”社会结构;18世纪则已明确将其规定为“市民社会”
;19世纪以后的社会学家对现代社会的分析尽管大不相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现代社会“是一种以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基础的新的组织形式”。
②这样一种分离正是近代社会学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熊彼特说“社会科学起源于自然法概念”。
③
为了理解近代自然法,有必要先对自然法概念的一般含义,以及近代自然法与历史上曾流行过的自然法观点的关系有一简明的了解。
就其最基本的特征而言,自然法概念包括两个性质不同的要求:(a)自然法者乃合乎天理、公道与正义的普遍的、永
①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173页。
②斯温杰伍德:《社会学思想简史》,第323页。
③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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