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的真理或原则,足以为一切行为、一切制度的规范与法式。
(b)自然法可作为若干积极要求的准则或目标,例如所有人都秉有理性,都生而平等。前者为消极性的义务原则,约束人的行为使之符合道义,规范不合理的制度使之有所改善。
后者是积极性的权利原则,据以得到若干利益与目标,如人权与自由等。这两方面的要求以不同的比例包含在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的大多数自然法观点中,这就构成了自然法思想的逻辑的与历史的连续性。
情况并非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历史上的自然法彻底决裂了。熊彼特令人信服地证明,近代自然法学者不仅从经院学者那里采纳了许多基本概念,而且还承袭了其大部分论证方式。
①第一,他们都把自然的公正等同于在特定人类社会的实际历史环境中社会生活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阿奎那认为自然法就是符合社会需要或便利的一套法则。
②普芬道夫说,“自然法做出了这样或那样的规定,因为‘正当理由’使我们认识到这种规定是维持整个人类社会所必需的”。
③第二,他们都明确地把自然法等同于健全的理性。托马斯是把合乎公共利益的目标与合乎理性同等看待的。
④自然法就是根据公共利益所作的理性判断;或者说,惟有健全的理性能使我们发现公共利益之所在。格老修斯正是这样规定自然法的。
他说,“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
①同上,第179—180页。
②参阅《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17页。
③转引自维克多。埃尔(VictorHel)
:《文化概念》中译本,第21页。
④参阅《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17页。
-- 117
01西方社会思想史
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必要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①最后,运用理性从非常稳定的、高度简化的人性中推出有关社会中的人的“法则”
,是自然法哲学家与经院学者的共同的行动纲领,尽管他们对人性的具体看法不尽相同。
当然,我们既不能忽视自然法思想中的历史的和逻辑的连续性,更应注意到其间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变化不能用思想本身的原因来解释,而应在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深刻变革中寻求解释。这种社会的全幅变革最终导致罗素所谓的近代精神气质的变化。
就17世纪的自然法思想而言,转折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它完成和强化了法学和神学的分离,使自然法脱离神法而世俗化了。阿奎那把法律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和根据人类理性可以辩识的自然法,已经为此奠定了基础,但他仍是从神法推出自然法的。
自然法本质上独立于上帝的意志,上帝不能改变自然法,正像上帝不能改变数学定律一样。这意味着从中古晚期的自然观点向近代的反思的国家法观点的转折。
第二,近代自然法的人的概念也是新颖的,在其人类学的思考中已无原罪概念和人的超自然命运的概念的地位。特别是霍布斯所倡导的彻底经验主义的人性观使对自然法的解释革命化了。自然法越来越不同于道德命令,而成为对仅仅作为自然丛林中的一种生物的人的生存问题所作的一种享乐
①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9页。
--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