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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17世纪社会思想:古典自然法11

作者:于海 当前章节:1400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解决方案,趋利避害被宣布为最高原则,从强调自然法的义务原则转向强调权利原则;从人人献身于道德责任转向追求个人的幸福;从人人感恩于上帝到关注他个人的偏好。这种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不仅被认为是人性的基质,还被认为是人皆有之的永恒不变的天性,因为人类心灵和身体的天赋才能在大多数自然法哲学家看来大致相等,相互之间的差别极为有限,以致可以假定它们完全相等。这样,他们相信运用典型的自然科学方法研究人性是完全可行的,从而在其研究方式方面完成了从对人性的目的论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的转变。亚里士多德及中古经院学者把人自发地趋向于某种善的目标,致力于自身完善的理性能力规定为人的本性。除非有不健康的和“非自然”的障碍的干扰,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按照这种观点,成圣成德既是人生之目的,也是人性之自然。古典自然法学的人性概念,建立在人是一个生理—心理的复合体的假设之上,因而以对人的性格的观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霍布斯与洛克同被认为是科学的心理学的先驱者,确非一个偶然的巧合。

第三,与中世纪的有机体论正相反,近代自然法是原子主义的和唯名论的。

不论个人是否具有内在的社会性冲动,或相反地被认为自然地具有反社会性,自然法被认为是一套只适用于个人的原则。

社会成员间的合理关系端赖于这些原则,而后者对社会整体的作用只是间接的。古典自然法的原则完全是分析的,他们的“平均主义质素”的人性观,导致了将社会整体利益视为个人利益加总的还原论,并且十分注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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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状态(原子主义的)与社会、政治及文化状态(全体主义的)的明确分野,在他们看来,中古社会观的那种有机的联系在市民社会中没有独立的存在。近代自然法的这种唯名论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明白地体现。社会契约论试图说明,第一,本性是独立的个人如何走到一起结为一个统一的社会和道德共同体;第二,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如何从个人中间产生的,因为根据本性他们都是一样的,从而是平等的。

第四,近代自然法是有明确的阶级倾向的,它是正在迅速发展壮大的资产阶级的利益、意志和抱负的理论反映和辩护。自然法的律令是对私有财产、自由贸易和近代契约制度的保障。这在对财产权的态度中表现得最为清楚和彻底。对中古思想家(以阿奎那为例)来说,私人财产并不违反自然法则,但决无财产是自然法所赋予的权利的思想。但对近代自然法来说,财产权恰恰构成为社会的基础。洛克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①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最为重要,这种观点只有放在人类有史以来私有产权制度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的社会背景中才能得到最明白的理解。

第五,古典自然法是唯理论的,它断言理性是最高的及唯一的主宰,在理性之上不再有天启的智慧了。古典自然法用无所不能的理性取代了无所不能的神意,相信理性能够设计和创造出最优良完善的社会秩序(社会契约论)。

近代自然法的理性主义还带有很强烈的功利主义的倾向,理性主要地

①洛克:《政府论》中译本下卷,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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